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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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八六年三月十二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律政司唐明治致辭全文

一九八六年盜竊罪( 修訂)條例草案二讀

主席先生:

我謹動議二讀一九八六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署在檢控商業罪案過程中,遇到某些以欺詐交易騙

取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貸款個案時 發覺用現行法例來提

出檢控有不少困難。讓我舉個典型例子:某人以不誠實及欺

騙手段使銀行貸款給他 所獲貸款則轉入在該銀行或接受存

款公司個人名下的戶口內 然後從該戶口支出貸款款項。我

們認為現時的盜竊罪條例沒有清楚地指出這種欺騙行為實屬

違法。

,

三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以不誠實及欺騙手段

得到屬於他人的財物 當然是一種違法行為。但以我的例子

來說,用欺騙手段取得借貸的款項,是在銀行或接受存款公

司與貸款人達成協議時落在該名行騙的貸款人手上,所以我

們認為根據第十七條來起訴是不適當的。雖然根據盜竊罪條

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以不誠實及欺騙手段獲得透支亦屬違法,

但是明智的意見認為,在我例子裏所述的新式貸款途徑,是

不應當作透支般處理。

盜竊罪條例其他條文所針對的違法行為,例如以欺騙手

段獲得服務;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一項貴重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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