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9-FCO40-1953-Minutes-and-Hansards-of-the-Legislative-Council-of-Hong-Kong-1986 — Page 14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KORANTY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布政司鍾逸傑爵士致辭全文

一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

( 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我動議二讀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 ) ( 第二 號 ) 條 例草

案 •

2 本條例草案純然旨在修訂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

一章 )第三十四條,以使立法局在介入修訂附屬法例時,程序上

更具靈活性,

3 目前,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屬法例須提交立法局省覽,

而立法局可在該法例提交後不少於27天的第一次立法局會議中,

以決議案方式修訂該法例,但這項程序僅僅提供一個修訂的機會

而且在時間上還有固定的規定 實行起來往往失僵化 一方面

有時對與論作出反應及作出有關的修訂 個月時間貫嫌不足;

另一方面有時某一修訂法例早在自修訂機會前已生效並達成目標。

現在二讀的條例草案就是針對上述缺點,規定立法局可在附巖法

例提交後的28日之內任何一次立法局會議中 以決議案方式加以

修訂;並且 若需要更多時間,立法局可將上述期限延長,以不

超過21日為限 這等於說,在附屬法例提交後的49日內

將有多次修訂法例的機會。

立法局

4. 主爲先生,當局衷心感謝以譚惠珠議員為主席的一個小組提

出上述明智的調整程序建議。

5.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