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RANTY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布政司鍾逸傑爵士致辭全文

一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

( 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

主席先生:

我動議二讀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修訂 ) ( 第二 號 ) 條 例草

案 •

2 本條例草案純然旨在修訂法律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

一章 )第三十四條,以使立法局在介入修訂附屬法例時,程序上

更具靈活性,

3 目前,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屬法例須提交立法局省覽,

而立法局可在該法例提交後不少於27天的第一次立法局會議中,

以決議案方式修訂該法例,但這項程序僅僅提供一個修訂的機會

而且在時間上還有固定的規定 實行起來往往失僵化 一方面

有時對與論作出反應及作出有關的修訂 個月時間貫嫌不足;

另一方面有時某一修訂法例早在自修訂機會前已生效並達成目標。

現在二讀的條例草案就是針對上述缺點,規定立法局可在附巖法

例提交後的28日之內任何一次立法局會議中 以決議案方式加以

修訂;並且 若需要更多時間,立法局可將上述期限延長,以不

超過21日為限 這等於說,在附屬法例提交後的49日內

將有多次修訂法例的機會。

立法局

4. 主爲先生,當局衷心感謝以譚惠珠議員為主席的一個小組提

出上述明智的調整程序建議。

5. 主席先生,我謹此提出押後辯論此項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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