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0-FCO40-1924-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6 — Page 87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一號文件

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的關係

聯合王國的憲法把廣泛的權力賦予英女皇,但女皇在傳統和習 慣上都不行使這些權力。這些權力實際上由各部長行使。在英國制度 裡,這種傳統和習慣的約束力量對憲法上的明文規定起了平衡作用。 香港總督的地位,也受到類似的習慣性的約束。總督負有領導香港政 府的最終責任。他是行政和立法兩局的主席。行政局是制訂政策的主 要機構。立法局在總督的同意下制訂法律和批准公共開支。

2.

總督的權力的正式來源是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也就是制定香 港政府結構大綱和訂立香港憲法基礎的文件。英皇制誥第七條賦予總 督訂立"確保香港的安定和秩序及妥善管理香港的法律"的權力。英國 議會和女皇會同樞密院有並行和較廣泛的權力為香港制訂法律,而該 等法律的地位是高於香港政府所訂的法例。女皇也有權否決香港的任 何法例。不過,這只是形式上的情況而已 在香港行使權力的實際情 況是很不同的。實際上,否決權已有七十年没有行使過。總的來說, 香港為本港訂立自己的法律,同時享有超於憲法文件表面上所見到的 自治權,包括自行決定公共開支和徵收稅項方法的自治權

3.

英國政府的權力包括批准委任政府高級官員和行政及立法兩局 議員。不過英國政府絕少不接受總督所提的委任建議。

4.

實際上,英國政府只在下述各類事情上行使其所有的權力:與 憲法有關的問題,香港的涉外事務(商務除外),保安問題,委任最高

級官員和法官,和因皇室訓令所規定總督在未經與英國政府磋商前不 能同意制訂法例的事務(如貨幣和銀行事務)。不過,在這些問題上, 總督和英國外交大臣及雙方的高級官員之間有高度的互相信賴和經常 的非正式的諮詢。因此,即使英國政府形式上擁有發號施令的權力, 由倫敦發命令來管治香港的情形實際上不會發生。在所有其他事務上

,香港可以自行處理政府事務而無須徵詢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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