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440-FCO40-1924-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6 — Page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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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解散立法機關的權力可以賦給行政長官;

(b) 或可能需要規定行政機關必須重新檢討這些政策。倘行政 機關堅持到底便需立法機關進行信任投票。倘若行政長官 不能獲得信任票,也有一些可選擇的辦法,例如:

(~)

解散立法機關; 或

(二) 邀請協商團作仲裁,決定是否應解散立法機關或要

求行政長官辭職,或兩事齊辦。

當然還可以有其他可選擇辦法。

立法機關主席問題

28.

關於立法機關主席問題,將來需作出一些規定。鑒於聯合聲明 所列明的行政長官的權力和職責,與及他和他的行政機關都須向立法 機關負責,不宜由他擔任立法機關的主席。因此可能需要訂定由議員 互相推選一人主持會議事務的安排。就一九八七年檢討而言(見第二 號文件),倘若決定總督不再出任主席主持立法局會議,將來在銜接 上便不會有問題。

任期

29.

行政長官,行政機關成員和立法機關議員的任期都需要明確規 定。現時立法局議員的任期也可能需要延長至三年以上。

30.

至於行政長官的任期,有兩個可能:

(a)可以和立法機關的任期相同;

(b)可以使行政長官和立法機關的任期交错,以便兩者可以在

不同的時問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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