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執行香港法律所規定的權力。
編製財政預算的權力
21.
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五款說明香港政府的財政制度繼續沿用。根 據這點,編製財政預算應是負責財政的主要官員的責任。經過與行政 長官磋商後,負責財政的主要官員便會向立法機關提出預算。
立法機關的權力
22.
正如第一號文件所述,現時的立法局有制訂法律,進行辯論, 提出質詢和批准撥款的權力。
23.
根據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二款,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力將賦 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立法機關可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並依 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储案」。立法機關也有權修訂現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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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既然行政機關必須對立法機關「負責」(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 款),立法機關便需有權辯論一切政策問題和就一 切政策和行政事務 向行政機關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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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根據聯合聲明,立法機關仍會繼續批准徵稅和公共開支,而行 政機關在一切公共開支方面也須向立法機關負責;現行的公共帳目審 計制度也會予以保留(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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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因此,現時立法局的權力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權力的銜接
,應該沒有困難。
27.
總督有權解散立法局。將來也需作出規定,以應付有關重要問 題的政策雖經行政長官和他的行政機關同意但未能獲得立法機關的支 持的情形。有幾個可供選擇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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