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97-FCO40-1869-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5 — Page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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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分之一議員山區議會或各個選區產生,

38、港督為立法局當然主席。必需說明者立法局主席不同於西

敏寺式的議長,他除了安排議程 執行議事規章及保障公

"

平辯論外,同時是中央政府的代表,他一方面要維護-

分 民主的立法,另一方面也有責任代表中央政府保證香港法 例不越出聯合聲明的範圍。所以他不得已時要有權可以解 散立法局和決定重選的權力。

39、現任立法局議員雖不能同時為顧問局議員,但於其退出立 法局後如被任為顧問,則仍有機會再被顧問局推舉為立法

局議員。

40、立法局的職責將和現行職責相同,即制訂法例,決定稅收,

批准政府費用,質詢行政情况和辯論有關公眾利益的問題。

此外還將是選舉一個首席部長來負責港督所賦給的一般行

政工作。詳見下條。

行政局

41、行政局主席將改稱為首席部長,由立法局就非顧問的立法 局議員中選出,徵得港督同意後,報請中央政府任命,罷

免時亦由立法局多數通過後由港督報請中央政府免職。中

央政府亦可主動免去首席部長職務 由立法局另選。

,

42、行政局的各部部長和副部長由首席部長提名,然後由港督 委任並報中央政府備案。港督可以罷免部長和副部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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