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任命•
32、港督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所以中央政府
有關外交國防的事務都經由港督辦理,駐在香港的軍隊和
中央政府官員都要向他負責,由他向中央負責。
33、香港特别行政區除有警察外 也許還需要有其他武裝力量
來輔助警察工作。民安隊可由現有的輔助兵發展而成。他
們將多數是香港人。假使他們在國內再接受訓練,也可以
成為正式的人民解放軍,駐紮在香港。他們都要受港督的
指揮。
34、中央政府各會部各省市必要時都可以派人來香港工作,業
務上他都可以與主管單位直接聯系,但制度上必須受港 督
的統轄,因為他是中央政府在香港最高的代表。
35、港督有全權任免,升降,賞罰全香港司法人員、公務人員、
警衛人員、廉政人員等等( 聯合公報附件-第三第四條 )。
36、港 督(除受中央政府指揮負責對外防衛外)完全負責對香
港特別行政區的内部治安,除警察總長和民安隊長、廉政
公署署長都向他負責之外,還建議港督和其他行政官員一
起,組織一個保安委員會,詳見下述。
立法局
37、立法局除港督外山三種不同議員所組成:
(1)三分之一議員由顧問局就顧問中互選產生。
(2)三分之一議員由功能同體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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