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97-FCO40-1869-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5 — Page 14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

#

(7) 香港的司法和法律制度;

效力,則是一個較具爭論性的問題,例如,有關人權法案的憲法訴訟有實質意義嗎 ?香港人民應否支付一筆可觀的行政費用來支持這一類訴訟?爲了應付這類憲法 訴訟,香港是否應特別設立憲法法庭?由於這可能牽涉基本法的訴訟,是否應交 由中國的人民法院,或全國人大,或入大常委會決定?總之,有很多人士則認爲 ,應該透過輿論和政黨的反對力量,去監察立法者,而無須依賴法案的法律效力 去保障基本人權。

3. 香港應繼續沿用現有的法律制度,但任何與中國主權有衝突的法律條文和字眼應 完全刪除或適當修改。

a在一九九七年後二十年內,法律制度應盡可能開始採用中英文並重的雙語制,但 在應用時,中文若有不足之處,或有語文上的爭議,應以英文爲主。

C 香港必須保持司法獨立的傳統,司法人員的任職應由一個獨立於政府行政機構操 縱的司法任聘委員會決定。有關高級司法人員的任期,罷免等問題,可由基本法 規定處理,以確保司法獨立原則。

1. 香港的最高法庭必須享有終審權:現時上訴至英倫樞密院的程序應於一九九七年 或以前取銷。

基本法的解釋權問題:

9) 基本法的修正問題:

a. 根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節,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又根據 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一節,全國人大可以改變或銷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其 中應包括解釋法律的決定。所以,中國全國人大應是解釋香港基本法的最高權力 機構。不過,全國人大可以透過基本法,把其部分解釋榷授予香港的司法機構。 Q 基本法的解釋權可以由中央和香港的司法或有關機構分別行使:

~若涉及中央和香港政府的權力關係,例如香港政府的某行動是否超越了基本法 所授予的權力範圍的問題,憑由中央—即人大常委會,但最後由全國人大決定 。人大常委會又可考慮授權予一些特別設立的仲裁機構,以至人民法院去行使 司法權決定。總之,這類憲法糾紛應透過兩政府的協商解決,若仍無法達成協 議,再經中央特定的仲裁或司法機構裁定。

若只涉及香港的内部問題,則應由香港的司法機構單方面處理,而無須由中央 決定。基本法可有明確的規定。那一部分的解釋喱屬於香港特區的立法機構, 而其餘部份的解釋權爲中夫保留。

5. 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全國人大憑有權制訂和修訂香港的基本法,但人大可

以把二述的修打權授香港的法機構和人民。爲了穩定香港人民的信心,

十五

十四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