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397-FCO40-1869-Future-of-Hong-Kong-Basic-Law-1985 — Page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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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資格或居留權利來釐定,而不應根據其種族,性別和信仰等。 e 中央政府若能夠允許香港公民合法地持有雙重國籍,則可以當選香港政府領導的 入選便可能包括其中一些第 = 和類的香港居民。還是對香港有利的,因爲香港 的領導層便可以吸納一些與香港有切關係,願意當香港公民但又不願放棄其外 國公民籍的人材。就香港的特殊環境來說,中央政府應作特殊考慮。

f香港特區應設有一套完整週詳的議會組織和程序法,以補-

基本法所訂立的大原 則。基本法和法律又應確保租選委員會的公正和獨立,任何有關選擧的糾紛和訴 訟,應由香港法庭全翟裁決。

1中央政府若要保留對香港政府首長或其他高級官員或議員的委任程,這權力的行 使應該只是形式和象徵性的,而不應有任何抉擇權和否決權。

香港基本法應戴有 3. 一個有意義的序言。3 一章社會政策的指導原則或總綱 (DIR- ECTIVE PRINCIPLES OF SOCIAL POLICY ) 亅一章人權宣言

a. 基本法的序言可以明確的記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制度的產生的特殊歷史背 景,和具體反映中英就解決香港問題協議的基本精神:對解釋整分基本法及其與 中國憲法的關係,有一定的指導性作用。

Q 指導原則和總綱亦是㴶整個基本法和特區政府的一些很基本的路向和精神,故

必須能夠反映香港人民的普遍意願。這個原則總綱尤其應該都有一些香港人民十 分重視, ,但又懷疑 中天政府會持久尋重的原則,其中可以包括下列者:

香港可以維持資本主義經濟和私有產權制度至少五十年不變;香港的經濟體系 是獨立自主和自負盈虧的;香港政府應該維持現有的金融制度和獨立的貨幣體 系;香港政府應繼續保持不 股外匯管制的政策及保持自由港的地位:香港的政 制和法制應採取中、英文並重的雙語制等等。

但必須指明的,就是上述的原則總綱並不會削減或影響香港政府的自治權力,或 任何其他法律所授予的權力,所以原則總綱只有指導性意義而沒有法律效力。 & 人權宣言的訂立,對香港法律制度來說,是一個新的經驗。香港目前沒有人權宣 言或人權法案 ( BILLS OF RIGHTS ),但香港人民的基本人權仍然可以 -

份的受到現有法律制度的保障。那麼,是否有必要爲香港的新政府訂立一套人 權宣言呢?對一個新政府來號,人權法案可載有以下的意義和功能:

~政府的立憲精神的象

~對法者有指導性作用

~有法律效力,一切與真周到有衝突的普通法律,可被法庭宣判無效。

我們認爲三是基於兩項功能但是應該有一部六嚯法案,但這法案應否有法律

十三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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