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7) 香港的司法和法律制度;

效力,則是一個較具爭論性的問題,例如,有關人權法案的憲法訴訟有實質意義嗎 ?香港人民應否支付一筆可觀的行政費用來支持這一類訴訟?爲了應付這類憲法 訴訟,香港是否應特別設立憲法法庭?由於這可能牽涉基本法的訴訟,是否應交 由中國的人民法院,或全國人大,或入大常委會決定?總之,有很多人士則認爲 ,應該透過輿論和政黨的反對力量,去監察立法者,而無須依賴法案的法律效力 去保障基本人權。

3. 香港應繼續沿用現有的法律制度,但任何與中國主權有衝突的法律條文和字眼應 完全刪除或適當修改。

a在一九九七年後二十年內,法律制度應盡可能開始採用中英文並重的雙語制,但 在應用時,中文若有不足之處,或有語文上的爭議,應以英文爲主。

C 香港必須保持司法獨立的傳統,司法人員的任職應由一個獨立於政府行政機構操 縱的司法任聘委員會決定。有關高級司法人員的任期,罷免等問題,可由基本法 規定處理,以確保司法獨立原則。

1. 香港的最高法庭必須享有終審權:現時上訴至英倫樞密院的程序應於一九九七年 或以前取銷。

基本法的解釋權問題:

9) 基本法的修正問題:

a. 根據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節,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又根據 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一節,全國人大可以改變或銷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其 中應包括解釋法律的決定。所以,中國全國人大應是解釋香港基本法的最高權力 機構。不過,全國人大可以透過基本法,把其部分解釋榷授予香港的司法機構。 Q 基本法的解釋權可以由中央和香港的司法或有關機構分別行使:

~若涉及中央和香港政府的權力關係,例如香港政府的某行動是否超越了基本法 所授予的權力範圍的問題,憑由中央—即人大常委會,但最後由全國人大決定 。人大常委會又可考慮授權予一些特別設立的仲裁機構,以至人民法院去行使 司法權決定。總之,這類憲法糾紛應透過兩政府的協商解決,若仍無法達成協 議,再經中央特定的仲裁或司法機構裁定。

若只涉及香港的内部問題,則應由香港的司法機構單方面處理,而無須由中央 決定。基本法可有明確的規定。那一部分的解釋喱屬於香港特區的立法機構, 而其餘部份的解釋權爲中夫保留。

5. 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全國人大憑有權制訂和修訂香港的基本法,但人大可

以把二述的修打權授香港的法機構和人民。爲了穩定香港人民的信心,

十五

十四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