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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
65. 本綠皮書第三及第六章所述的各項建議可撮要如下:
立法局 (第五章)
應作出安排,使立法局有相當數目的非官守議員,得由下
列方面間接選出:
(i) ·個由市政局、新的區域議局及各區議會所有議員
組成的選舉團,及
(ii)
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
立法局目前暫時仍須保留若干名委任非官守議員。
立法局官守議員人數應逐步減少。
(J)
開始時,這些安排應分兩個階段推行,卽在一九八五年
及一九八八年,隨着各區議會在這兩年舉行選舉後實行。
到一九八八年時,立法局的成員比例應爲:
(i) 十二名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
(ii) 十二名由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選出的議員,
(ii) 十六名委任非官守議員,及
十名官守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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