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287-FCO40-1638-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4 — Page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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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八年選出議員加入立法局後,在一九八九年卽 應進行檢討,目的在決定如何作進一步的發展。

行政局 (第六章)

阓 大多數行政局的委任非官守議員,應逐步由立法局非官

守議員自行互選出來的人選所取代,但一小部份議員仍

須由港督委任,此外,四位當然官守議員仍須留任為行

政局議員。

這些安排應分兩個階段實施,卽在一九八八年及一九九

一年,隨着在這兩年選出議員加入立法局後而實行。

到一九九一年時,行政局的成員比例應爲:

(i) 最少八名由立法局非官守議員互選出來的議員,

(ii) 兩名由港督委任的議員,及

四名當然官守議員。

這些議員數目,可以在一九八九年檢討立法局當時的情

況後,另行修訂。

66. 要實施各項改革,就必須修訂有關制定本港政體的文件,卽

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

67. 本綠皮書內所載的各項構思、提議及建議 並非定論。現將

其公開發表,供全港市民討論研究。市民可就本綠皮書內容發表

意見,及就將來進一步發展香港代議政制問題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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