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287-FCO40-1638-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4 — Page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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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港督可在其認為適當或有需要的時候 出席立法局任何會議, 或在立法局會議上發表報告。

62.

至於行政局方面,港督仍繼續以香港政府最高行政首長身份 ,主持行政局一切會議。不過,在關乎行政及立法兩局的安排全 面實行之後,有一點要考慮的,就是港督目前在行政局議事程序 方面所擁有的權力,是否須要重新檢討 例如 目前港督有權決 定何種問題應提交行政局討論,也有權作出與行政局意見相違的 決定 —— 雖然 港督一向絕少運用這項權力 但這些由港督擁有而 與行政局職權有關的權力,是否應予撤銷,將來便須要作出決定。

63. 將來或選港督候任人的方式,也須要加以考慮。在本綠皮窨 所建議的各項程序完成後,一個可能辦法就是,作為政府行政首長的 港督這個人選,可按照選舉程序選出;舉例而言,可由一個行政及立 法兩局全體非官守議員所組成的選舉團,經過一段時間互相磋商 後,選出港督。

64. 港督權力的修訂(見上文第六十二段),及港督候任人選方式 的改革(見上文第六十三段),對香港政府的影響、對香港與英國之 間的關係,及對香港前途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應在甚麼時候進 行這些改革等事項,都須要慎重加以考慮,才可作出任何決定。 因此本綠皮書對這個問題並未作出確實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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