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香港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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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目前,港督候任人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選定,然後由
英女皇任命。港督的四項重要職責如下:
N
R
E
港督為治理香港的最高領導人;
港督委任行政及立法兩局全體議員;
港督為立法局主席;及
港督主持行政局會議。
58.
直至一九九七年為止,港督仍正式白英女皇任命,作爲英女 香港的代表,並繼續負責領導香港政府。
59. 不過,建議中的立法局非官守議員的間接選舉制度, -旦付 諸實行,則港督不再保留委任所有非官守議員的權力。同樣,倘
大多數行政局非官守議員由立法局議員選出,則港督委任行
政局議員的權力,只限於委任兩名。
60.
至於港督兼任立法局主席一職,現在要考慮的就是,將來應 否由立法局非官守議員自行互送一人,出任議長,以取代目前港 督身為立法局主席的地位。如要實行構思的話,便要考慮這項 改革是否應逐步分兩個階段進行。例如,第一位立法局議長可由 港督與立法局非官守議員磋商後委出,此後,每隔三年由立法局
議員自行選出議長。
61.
卽使港督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預料港督仍會以最高行政首
長身份,出席立法,
出席立法局每年復會時舉行的首次會議
時舉行的首次會議,向該局發表一 年一度的施政報告。 在立法局的會議常規中,仍然保留條文規定,
長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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