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287-FCO40-1638-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4 — Page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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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香港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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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目前,港督候任人由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選定,然後由

英女皇任命。港督的四項重要職責如下:

N

R

E

港督為治理香港的最高領導人;

港督委任行政及立法兩局全體議員;

港督為立法局主席;及

港督主持行政局會議。

58.

直至一九九七年為止,港督仍正式白英女皇任命,作爲英女 香港的代表,並繼續負責領導香港政府。

59. 不過,建議中的立法局非官守議員的間接選舉制度, -旦付 諸實行,則港督不再保留委任所有非官守議員的權力。同樣,倘

大多數行政局非官守議員由立法局議員選出,則港督委任行

政局議員的權力,只限於委任兩名。

60.

至於港督兼任立法局主席一職,現在要考慮的就是,將來應 否由立法局非官守議員自行互送一人,出任議長,以取代目前港 督身為立法局主席的地位。如要實行構思的話,便要考慮這項 改革是否應逐步分兩個階段進行。例如,第一位立法局議長可由 港督與立法局非官守議員磋商後委出,此後,每隔三年由立法局

議員自行選出議長。

61.

卽使港督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預料港督仍會以最高行政首

長身份,出席立法,

出席立法局每年復會時舉行的首次會議

時舉行的首次會議,向該局發表一 年一度的施政報告。 在立法局的會議常規中,仍然保留條文規定,

長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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