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287-FCO40-1638-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4 — Page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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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之權力將只限於委任兩名。

61. 本綠皮書建議,應由立法局各非官守議員中自行互選一人,

作爲主持該局一切會議之議長,以取代港督目前為立法局主席之

職 此項改變將逐步推行,而港督將於一九八六年經與立法局非

官守議員磋商後,首次委出主持立法局會議之議長。換言之,此

項改變將於新訂的立法局議員選舉辦法第一階段完成後之一年內

實行。本書建議,首任立法局會議議長之任期為兩年。至一九八

八年,在新訂立法局議員選舉辦法第二階段完成後,新會議議長

將直接由議員選出 此後,該局每隔三年,在各議員選出後,再

行選出新任的會議議長。

62.

卽使港督在一九八六年不再出任為立法局主席,港督仍將以

最高行政首長身份,出席立法局於每年十月舉行之首次會議,向

該局發表一年一度之施政報告。在立法局之會議常規中仍將保留

條文規定,港督在認為適當或有需要時候,得出席立法局任何會

議,或在立法局會議上發表報告。

63. 至於行政局方面,本綠皮書建議港督仍以香港政府最高行政

"

首長身份,繼續主持行政局一切會議。不過,本綠皮書同時建議 於一九九一年在有關行政及立法兩局之選舉辦法全面實施之後 而在經選舉程序遴選港督之新辦法在一九九二年實行之前,港 督目前所擁有決定應將何種問題提交行政局討論、及與行政局建 議相背而另行自作決定之權力,在行政局職權範圍以內之事務上

將予撤銷。雖然港督現已擁有這些權力,但實際上絕少運用。 撤銷總督此項權力後,更可確定行政局為最高決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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