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287-FCO40-1638-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4 — Page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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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香港總督

56. 目前,港督候任人由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大臣遴選,然後由英

女皇任命。港督的四項重要職責如下:

港督為治理香港政府之最高負責人;

(Z)

港督委任行政及立法兩局所有議員;

港督為立法局主席;及

(J) 港督主持行政局會議。

57. 直至一九九七年為止,港督仍由英女皇任命並作為女皇在香

港的代表。但政府目標在使香港政府,在整體來說,逐步成為一

個代議制政府,因此將來遴選港督候任人的程序,必須有所更改

目的在使港督之權力是純粹源出香港人民本身,而港督最終亦

須向香港人民負責。

58. 因此,本綠皮書建議於一九九二年,在行政及立法兩局依照

本書第五及第六章所述的改組逐步完成後,實行依照選舉程序,

選出港督候任人。因此,港督候任人必須由一個由行政及立法兩

局的民選非官守議員所組成的選舉團選出。選出的港督候任人,

必須為香港本土人士,由政府向英女皇提名然後由英女皇任命為

香港總督。

59. 港督治理香港政府的職權預料不會有任何改變。

60.

不過,倘建議中的立法局非官守議員的間接選舉制度一旦付

諸實行,則港督將不再保留委任立法局議員的權力。同樣,倘大

多數行政局非官守議員須由立法局議員選出,則港督委任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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