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287-FCO40-1638-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4 — Page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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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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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綠皮書第五、第六及第七章內所述之各項建議可撮要如下:一

立法局 (第五章)

立法局委任非官守議員將逐步由:

N

(i)

一個由市政局,新的區域議局及各區議會所有議員

組成的選舉團,及

(ii)

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

間接選出之議員所取代,而立法局官守議員之人數亦應

逐步減少。

至一九九一年立法局最終之成員比例應為:

(i) 二十位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

二十位由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選出的議員,

(三) 十位官守議員。

上述各項辦法分三個階段,在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八年

· 及一九九一年,隨着各區議會在各該年度之選舉完畢後

實行。

行政局 (第六章)

(T)

大多數之行政局委任非官守議員,應逐步由立法局非官 守議員自行互選出之議員所取代,但一小部份議員仍須 由港督委任,此外,四位當然官守議員仍須留任為該局 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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