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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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本綠皮書第五、第六及第七章內所述之各項建議可撮要如下:一
立法局 (第五章)
立法局委任非官守議員將逐步由:
N
(i)
一個由市政局,新的區域議局及各區議會所有議員
組成的選舉團,及
(ii)
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
間接選出之議員所取代,而立法局官守議員之人數亦應
逐步減少。
至一九九一年立法局最終之成員比例應為:
(i) 二十位由選舉團選出的議員,
二十位由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選出的議員,
(三) 十位官守議員。
上述各項辦法分三個階段,在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八年
· 及一九九一年,隨着各區議會在各該年度之選舉完畢後
實行。
行政局 (第六章)
(T)
大多數之行政局委任非官守議員,應逐步由立法局非官 守議員自行互選出之議員所取代,但一小部份議員仍須 由港督委任,此外,四位當然官守議員仍須留任為該局 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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