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1287-FCO40-1638-Constitutional-development-in-Hong-Kong-1984 — Page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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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官守議員的數目,也會逐漸減少。

36. 至於按地區劃分的選民組別,本綠皮書建議在新制度開始實

施的時候,由各區議會、市政局及新的區域議局的所有民選議員

及全部委任議員組成一個選舉團,成員人數因此應約為四百三十

名。選舉團負責選出一個指定數目的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選

擧團可以推選任何具有某些規定資格的人士為代表,例如任何在

香港居住至少十年的登記選民(這與出任市政局和區議會候選人

的基本資格相同),而不一定須由他們互選出來。這種推選辦法

將會逐步施行,直至由選舉團選出的立法局議員人數達到二十名

為止。

37. 至於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多年來的不成文方法,是

從多個這類組別中甄選適當的人士為立法局議員,此方法是立法

局獲得大量專門知識和專家寶貴意見的途徑。本綠皮書建議作出

適當的措施,使按社會功能劃分的每個選民組別,都能選出一個

或多個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因而使目前這個並無成文規定的甄

選方法,發展成一個更正式及更可提高議員代表性的方法。例如

法律界的代表,可由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會員聯合選出;

前推選工會代表出任勞工顧問委員會委員的方法,亦可用來

推選勞工團體的代表。工商界的代表,則可由各主要總商會及工

業團體選出。不過,任何有權在這類選民組別投票的人士,必須

首先成為選民名冊上的登記選民。這些安排將會逐步施行,直至

由這類選民組別選出的立法局議員人數達到二十名爲止。

38. 目前立法局議員所來自的各種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

例如工商界、醫學界、法律界、敎育團體、金融界、勞工團體等

均應有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可能還有其他這類的選民組別,

也應有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不過,這些組別必須證明足以代表

社會上某些人數相當多而重要的團體或階層,例如一些傳統性組

織和其他主要行業等,始可選出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每個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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