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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立法局
33. 毫無疑問,立法局應繼續負責制訂法例的工作,並透過財務 委員會和政府帳目委員會,繼續控制和監管公帑的運用。立法局 亦應保留就市民關心的事務向政府提出質詢及辯論政策問題的權 力。目前立法局的各項職權,毋須作重大修改,因為此等職權可 使該局能夠-
份發揮其任務。例如,目前雖然並無明文規定,但 行政及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却分別組成各類工作小組,對一些政策 上的問題和重要法例作專題研究,而此種方法,立法局亦可仿效 而加以利用,多設小組委員會;亦可使更多立法局屬下的委員會
舉行公開會議。
34. 目前立法局由港督出任主席,其他成員計有三名當然官守議
•
郭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十五名官守議員,和二十九名 非官守議員。包括港督在內,總人數為四十八名。該二十九名非 官守議員,與多個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有關連(包括工商
界、醫學界、法律界、工程/建築界、教育界 社會工作界、財
經界、會計業、工會、工人及宗教團體等),也與按地區劃分的
選民組別有關連(包括市政局、區議會、及鄉議局)。不過,港
督是根據他們個人的才幹和地位甄選他們出任議員,而非純粹
由於他們代表這些不同的選民組別。有時所委出的人士,是與多
於一個選民組別有關連的
35.
與立法局有關的主要問題,在於該局的成員比例,以及甄選
和委任其議員所採取的方法。上文會經指出,我們的目標應是逐
步以民選議員來代替該局的委任非官守議員,而這些民選議員,
則間接由下列組織選出
(FP) 由市政局、新的區域議局、及區議會議員組成的選舉團,
按社會功能劃分的各類組別,即所謂「選民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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