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820-FCO40-1027-Narcotics-problem-in-Hong-Kong-1978 — Page 6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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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非法販賣危險藥物(第四條)

(乙) 非法供應或採辦危險藥物(第五條)

(丙) 製煉危險藥物(第六條);

(丁) 藏有危險藥物供非法販賣用途(第七條)

(戊) 開設煙格(第三十五條)

(己) 容許本人名下之樓宇作非法販賣、製煉或儲存危險藥物之用 (第三十七條)

(庚) 在被監獄署署長拘留期間,吸食危險藥物(第八條)或藏有吸食危險藥物之器具(第三十六條)

一九七五年乙酰化物(管制)條例

六、 本條例於一九七五年制定,目的在加強管制乙酰化物,特別是將嗎啡製成海洛英所必需的化學品無水 醋酸

七、 在一九七五年之前,法律一向只禁止無牌輸入無水醋酸。但按照現行之修訂條例,無牌製煉或藏有乙 酰化物,將屬違法。該條例規定,任何人士違犯有關輸入、輸出、供應、製煉、藏有或經營乙酰化物之條文, 一經起訴定罪,可被判入獄十五年及罰款一百萬元;而經簡易程序定罪者,則可判入獄三年及罰款五十萬元。

有關治療與康復之法例

藥劑及毒藥條例

香港戒毒者通常接受的住院治療與康復計劃,均受下列兩項條例所管制。戒毒所條例 (香港法例第二 四四章 ) 處理有關刑事吸毒者之強迫性及拘留式治療計劃,而戒毒者治療與康復條例(香港法例第三二六章) 則對戒毒會推行之吸毒者自願接受治療計劃,有所規定。

九 其他各類藥物的醫藥用途,皆受藥劑及毒藥條例所管制 (香港法例第一三八章 )。

第五章

香港的緝毒執法工作

一九七六年對香港的緝毒執法機構來說,可算是最具挑戰性的一年。本港的緝毒機構自一九七四年底,對打 擊根深蒂固的販毒集團取得突破性的成功後,至今仍不斷努力,向此等集團窮追猛打,故此,本港的毒品黑 市化整爲零,偵查工作因而更爲艱鉅。同時,毒販被迫花費較多金錢去採取更嚴密的防範措施,以策本身安 全,並保障有限的毒品供應,遂使偵查者面臨重重困難。儘管如此,執法機構在一九七六年内仍能屢奏奇 功,檢獲大量毒品,落網的毒犯數以千計。最重要的是嚴重打擊販毒市場,使毒品價格突飛猛漲。

警務處毒品調查科和緝私隊年中檢獲的毒品,數量比一九七五年超出很多。兩執法機構共檢獲鴉片三 千五百五十三公斤,嗎啡二百九十一公斤及海洛英一百六十四公斤,零售總值超逾二億七千萬元。與一九七 五年比較,檢獲的鴉片增加七倍半,嗎啡增加一倍,海洛英則減少百分之十二。

根據國際標準,一九七六年檢獲的全部毒品數量甚大,創下超卓紀錄。檢獲的海洛英和嗎啡,估計佔 全年偷運進香港的總數百分之二十左右,鴉片則約佔百分之六十。許多其他國家搜獲的毒品,平均僅佔總 口量百分之十。相形之下,香港的掃毒工作堪稱成績斐然。

年中,遭警方和緝私隊逮捕檢控的毒犯有三千四百八十六名之多,比一九七五年增加百分之七十,創 下空前紀錄。他們觸犯了運毒、製毒、藏毒供販賣用途等嚴重罪行。捕獲的毒犯中,有一百零三名屬高層人 物,其中十八名是集團主腦人物及其得力助手,十九名是主要的毒品拆家,四名是主要掮客,十六名是海洛 英製煉師,十三名是藏毒地方的看守人,二十九名是「帶家」,四名是獨立毒販。附錄三的表格顯示出過去 十一年來起訴的毒犯人數及檢獲的毒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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