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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二)任何一位土地專家或律師在閱讀「收回官地法例」或其他則例之後,大都不會留 意到該等法例———在收地賠償方面———對地主所應獲得之合理賠償極多限制, 該法例卻有利於政府,俾其能以低於市價或地主所要求之價錢而獲得土地 政府 在以如斯方法低價購得土地後,再以昂貴之價值出售土地予私人投資者 (三)政府在新界收取民地,該等土地大部份地主皆無資本或財產足夠以聘請專家替彼 等在土地審裁處爭取合理補償,所以彼等如果上訴土地審裁處,只有站於不利地 位而已。

(四) 由於經濟上不允許貧苦農夫求助於土地審裁處,政府乃向彼等提供「乙種公函」 (未來之土地交換權)作爲交換。地主在無錢聘請土地專家協助之下,只有被迫 接受政府所提供之「乙種公函」換地權益書

(五)何謂「乙種公函」?此土地交換計劃乃是政府以二方呎屋地換取民衆五方呎農地 及以一方呎屋地換取民衆一方心屋地。在授與「乙種公函」之時,政府並同時估 計該幅土地之價值,以使公函之持有人將來換地時,得以根據低於該幅土地之估 價的市值而付出補價。在這項湛保應先生所謂「公平的土地政策」中,有許多濫 用及不公平的事例:

1目前,政府,卜「乙種公函」持有人農地約一千四百一十萬九千九百六十三方

呎,及屋地二十四萬四千一百九十八方呎,有些甚至遠在一九六〇年代。 2持有「乙種公函」之地主並不可能藉着該函得到任何利益,若有官地出售 彼等購買時需要按市值付錢,同時「乙種公函」之價值並沒有提昇。由此, 府在「乙種公函」中所得之利益爲·

(甲)民衆交出之土地及該土地之利益;

(乙)政府不需向持有之「乙種公函」之地主付出利息;

(丙) 在換地時政府所依照之市價往往高於徵收該幅土地時所評估之價值。

(六)政府曾答應持有「乙種公函」換地權益民衆,一俟有官地便可進行換地,但有很 多明顯的例子,政府違背承諾, 將可用官地高價出售與私人牟利機構, 使持有 「乙種公函」民衆,如同持有廢紙。

(七)政府在徵收民衆土地時,估價奇低,面對同一土地徵收物業稅、印花稅及其他稅 項時,則估價甚高。往往高出六至十倍。爲何同一政府,有如此不公平之估價師 地差額?

(八)政府徵收鄉民土地興建萬宜水庫事件,是一個極好的例子,足以證明政府在徵收

民衆土地時之態度。政府漁農處專家向土地審裁處呈報謂:在該地耕種是一項虧 本行業,因此鄉民之農地並無任何價值。換言之,鄉民必須賠償政府收地之「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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