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615-FCO40-763-Visit-by-delegation-from-Heung-Yee-Kuk-(Rural-Consultive-Cou-1997 — Page 85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而已。

失」。因此引起所有鄉民之反對,彼等集資聘請法律代表及土地專家,協助將實 情向土地審裁處申訴。結果獲得土地審裁處之判決賠償額,比政府原本所提供者 高出二倍

(九)香港政府現時所施行之土地政策,毫無疑問,是不合理及不公平。立法當局又無 權干預行政首長所立之政策,所以政策訂立人,可以藉法律之名,以「收回官地 條例」及「土地審裁條例」,任意施行。政府所以「慷慨」提供「乙種公函」換 地條件,只是用以粉飾門面,賤價徵收私人土地,謀求本身獲取利益的一種手法

(十)政府在新界所徵收之土地,係鄉民歷代擁有之私人土地,彼等已有本身的習慣和 傳統。但政府以現代化發展爲理由,利用不公平土地政策徵用民衆土地。鄉民已 貢獻出土地給政府發展,但他們得不到香港繁榮之任何利益。新界民衆在生活方 式上,文化傳統習慣上,是否應該長期蒙受損害,而無權利分享由彼等作出貢獻 所帶來之繁榮?政府是否應該繼續損害貧苦民衆以求謀取本身利益?政府何時何 日始能實現清還其對民衆之承諾

(十一)以上所述諸端,謹供社會人士參考,敬希發表公論,批評政府之土地政策,是否 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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