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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機關
關關
Oc
不
布政司客
檔號
CSBCR 1/4263/74
政府各機關首長
日期:一九七五年六月六日
( 副本致送高等法院經歷司)
銓叙科通告一九七五年第二十九 號
事
由
00
防止賄賂條例 ( 即香港法例第二〇一章 )
一九七一年接受利益規例
及
公務員奉公守則第四九〇-四九四條
(注意:本通告屬甲級傳閱 故全部公務員
皆應閱讀
(
本通告乃係促請全部政府公務員注意下開法例及規條
(甲)防止賄賂條例 ( 即香
(
(C)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丙公務員奉公
四第
九〇-四九四條。
玆將防止賄賂條例
怀例第三 三及第四款之全文,轉載附錄一 乃有關「索取」與「接受」利益
獄之規定,對政府僱員
一九七一年接受利益規例
依照防止賄賂條例所下之定
法例第二〇一章)第三及四款" 款所制訂之接受利益規例
9
可中賄款
義許其戊四
定常,
九三
。
該等條文
等事。
其中 關總督依照防止賄賂條例第三
條文 現 轉 載附錄二。
N
特別許
款待並不作利益論
四
。
,謂,
故 此 該條
例並不禁止公務員接受款待,例如飲宴 然而,此並非謂公務員可隨 意接受過度豪華 或過於豐厚之款待 或經常應邀赴宴
足以影響其執行職務之款待。
公
或接受任何
任何公務員 倘若所接受之款待,超越
超越公務員奉公守則第四九〇
-四九四條之規定( 該等 條文轉載附錄
戦附錄三) 則有遭受紀律處分之虞。
(五) 有關本通告之詢問
本通告可向銓叙 科紀
O
可向布
索取
。
叙科政務主任(紀律)提出
(六)
本通告取代 叙科通告一九七一年五月十日第二十六號;該通告 現經取消 。日後 本 通 將 每年印發一次 以便促請各人注意上述法 例及規例, 此外並通常於每年十二月及一月間 發出有關在聖誕節及 農曆新年接受禮物之規則條文 各機關首長須確保全部新聘請之人員
於上任時皆獲發給本通告乙份 並在其個人檔案 記錄此事。
。
銓叙司施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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