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0551-FCO40-646-Allegations-of-corruption-and-bribery-in-Hong-Kong-police-an-1975 — Page 12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發文機關

受文機關

關關

Oc

布政司客

檔號

CSBCR 1/4263/74

政府各機關首長

日期:一九七五年六月六日

( 副本致送高等法院經歷司)

銓叙科通告一九七五年第二十九 號

00

防止賄賂條例 ( 即香港法例第二〇一章 )

一九七一年接受利益規例

公務員奉公守則第四九〇-四九四條

(注意:本通告屬甲級傳閱 故全部公務員

皆應閱讀

(

本通告乃係促請全部政府公務員注意下開法例及規條

(甲)防止賄賂條例 ( 即香

(

(C)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丙公務員奉公

四第

九〇-四九四條。

玆將防止賄賂條例

怀例第三 三及第四款之全文,轉載附錄一 乃有關「索取」與「接受」利益

獄之規定,對政府僱員

一九七一年接受利益規例

依照防止賄賂條例所下之定

法例第二〇一章)第三及四款" 款所制訂之接受利益規例

9

可中賄款

義許其戊四

定常,

九三

該等條文

等事。

其中 關總督依照防止賄賂條例第三

條文 現 轉 載附錄二。

N

特別許

款待並不作利益論

,謂,

故 此 該條

例並不禁止公務員接受款待,例如飲宴 然而,此並非謂公務員可隨 意接受過度豪華 或過於豐厚之款待 或經常應邀赴宴

足以影響其執行職務之款待。

或接受任何

任何公務員 倘若所接受之款待,超越

超越公務員奉公守則第四九〇

-四九四條之規定( 該等 條文轉載附錄

戦附錄三) 則有遭受紀律處分之虞。

(五) 有關本通告之詢問

本通告可向銓叙 科紀

O

可向布

索取

叙科政務主任(紀律)提出

(六)

本通告取代 叙科通告一九七一年五月十日第二十六號;該通告 現經取消 。日後 本 通 將 每年印發一次 以便促請各人注意上述法 例及規例, 此外並通常於每年十二月及一月間 發出有關在聖誕節及 農曆新年接受禮物之規則條文 各機關首長須確保全部新聘請之人員

於上任時皆獲發給本通告乙份 並在其個人檔案 記錄此事。

銓叙司施恪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