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 言 十七、 在初期,議會會議應繼續用英語,但政府應訓練一批即時翻譯人材,以期在議會會 議中能及早推行粵語英語即時互譯制度。無論如何,是項制度須在第二階段開始以前實現。
選舉範圍
組織
官守議員
民選議員
第二階段
十八、 需訂定新選民範圍,以備進行全港性及分區性之選舉。
十九、 議會之組織應作以下之變更
任議員
第二階段開始時,議會已無官守議員。彼等既不成爲議會議員,故無表決權。但議會轄 下或與議會共同工作之政府機關首長或高級職員於需要時,可以顧問或選任委員身份出 席議會轄下之委員會會議。
民選議員人數應增加十名,使總數達三十名,在分區選舉之範圍內當選。
仍與第一階段同。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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