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 醫務———茲建議在第一階段内,議會應完全負責衛生教育,而以醫務衛生處處長爲議 會議員之一。議會對醫務發展計劃常務委員會及醫務諮詢委員會,應有權遣派代表出 席,且應委出議員兩名-
任每一委員會之委員。
(己) 城市設計委員會——議會對於城市設計委員會應有權遣派代表出席,且應委出議員兩 名-
任該委員會之委員。
(庚)
新聞處———議會應自設新聞處。
(申)
法律工作——議會將設有法律修訂事務委員會。雖然不需借用法律人員,但於需要時 應能向法律人員請求援助。
財 政
十五、 茲認爲第一階段之一部份計劃,應包括必須使議會能自理收支。初步建議爲議會可 獲得差餉稅收之一部份,作爲支付執行日常職務所需之經費。議會同時亦從牌費、租費等方面獲 得稅收。至於開辦費,則由立法局批准撥付。
十六、 在較初之階段,議會職員可從中央政府借用。所借用者如係高級人員,則在人選方 面,應事先與議會磋商。政府所提出之任何人員,議會有權拒絕。議會對於借用人員之費用,須 向政府償還。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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