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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AG-0201-FCO40-237-Local-government-reforms-1969 — Page 88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五) 路燈-

(屋宇事務委員會之工作將撥入新設之屋宇事務署 故該委員會毋需繼續存 在)^

(i) 發牌事務——市政局現時之職權將予以擴-

,使包括下列營業之發牌事務:理 髮店、酒業、桌球室、保齡球室、電影院、舞院、蘇雀店、貸款業、當押業、 雪展塲、乒乓球室等。

(在未担承此等加添之發牌責任時,議會應先設有適當之發牌單位,由轄下之 衛生醫官、衛生督察、消防人員及建築測量人員組成)。

路燈———議會現時已處於諮詢地位。茲建議應担負全部職責,如是則具有法定 權限,不只諮詢而已。

(乙) 教育——在此階段,市區內政府小學及中學之辦理,應由議會管轄,而以教育司爲議 會議員之一,俾能答覆與教育政策與計劃有關之問題。議會對教育委員會,應有權遣 派代表出席,且應委出議員兩名-

任該委員會之委員。

(丙) 社會福利————在此階段,社會福利署在市區之各方面管理工作均由議會管轄,而以社 會福利署署長爲議會議員之一。

(丁) 交通與運輸——在此階段,凡與多層停車場及露天停車場有關之政策、計劃及管理工 作,應由議會管轄。議會對交通諮詢委員會或爲應付道路、交通、運輸而設之其他機

構,應有權遣派代表出席,且應委出議員兩名-

任交通諮詢委員會之委員。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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