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出口商(紡織事務通告第四組第14/28號
輸加拿大之受限制紡製品:
各類配額調用方案
根據本組之致出口商(紡織事務)通告第168號第十一段及致出 口商(紡織事務)通告第符號第五段,本處徇棉業諮詢委員會建 議, 決定於現年度實施輸加拿大之受限制紡製品配額調用方案。 該方案分兩期實施。 第一期由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開始,第二 期則於一九六九年四月一日開始。
(二)第一期之要熊, 概述如後:一
(甲)不同組別配額,不得互調。
(乙)凡持有附表(一)至(三)所列各類配額者,均得申請以調用方式,
將其配額增加至所列之最高百分率。
(丙)有特定限額之布匹類配額,可不受数量限制調入不列類之布
匹類。 惟不列類之配額,則不得調入有特定限額之各類。 (1)任何類別之配額度調增後,持有人仍得將其原有配額調減。
經調出後, 亦得重行調入。
(戊)以調用方式獲得之玩額,不得用作調增其他類別之配額。 (乙)以臨時轉讓方式獲得之配額, 得照配額調用辦法增減。惟 調增配額之申請書, 必須出示稅額轉讓人之協議,及註明在轉 讓配額前,原有配額持有人並未運用是項權利。
(庚)供調增各類配額之限額,其来流可為下列之一:——
(1)申請人持有之餘額,
(ii)由其他配額持有人同意供給之配額。
所有申請細增配額事宜, 仍循下列修例辦理: ——
(甲)以調用方式獲得之配額不得臨時或永久轉讓。
(乙)將來計算配給限額時,獲調增配額之出口實績,
額之實績計算, 且歸原有配額持有人所有。
仍作為原有配
(丙)申請調用配額出口証必須於申請書內,填上註於調用配額証 右上角之編號。 否則所用去之配額,將由該商號之普通配 額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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