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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出口商(紡織事務通告第四組第14/28號

輸加拿大之受限制紡製品:

各類配額調用方案

根據本組之致出口商(紡織事務)通告第168號第十一段及致出 口商(紡織事務)通告第符號第五段,本處徇棉業諮詢委員會建 議, 決定於現年度實施輸加拿大之受限制紡製品配額調用方案。 該方案分兩期實施。 第一期由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開始,第二 期則於一九六九年四月一日開始。

(二)第一期之要熊, 概述如後:一

(甲)不同組別配額,不得互調。

(乙)凡持有附表(一)至(三)所列各類配額者,均得申請以調用方式,

將其配額增加至所列之最高百分率。

(丙)有特定限額之布匹類配額,可不受数量限制調入不列類之布

匹類。 惟不列類之配額,則不得調入有特定限額之各類。 (1)任何類別之配額度調增後,持有人仍得將其原有配額調減。

經調出後, 亦得重行調入。

(戊)以調用方式獲得之玩額,不得用作調增其他類別之配額。 (乙)以臨時轉讓方式獲得之配額, 得照配額調用辦法增減。惟 調增配額之申請書, 必須出示稅額轉讓人之協議,及註明在轉 讓配額前,原有配額持有人並未運用是項權利。

(庚)供調增各類配額之限額,其来流可為下列之一:——

(1)申請人持有之餘額,

(ii)由其他配額持有人同意供給之配額。

所有申請細增配額事宜, 仍循下列修例辦理: ——

(甲)以調用方式獲得之配額不得臨時或永久轉讓。

(乙)將來計算配給限額時,獲調增配額之出口實績,

額之實績計算, 且歸原有配額持有人所有。

仍作為原有配

(丙)申請調用配額出口証必須於申請書內,填上註於調用配額証 右上角之編號。 否則所用去之配額,將由該商號之普通配 額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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