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香港概况
庭解釋及應用法律時,可同時參照中英文本。
〈司法部> 司法部是香港的司法機關,完全獨 立,只對法律負責,絕對不受制於政府的行政和立法 機關。總督一般不干預法院的司法權。但另一方面, 總督可運用權力,對被法庭判罪的人赦免或減刑,亦 可透過律政司對犯人提出上訴重審或加刑罰。
司法部的首長是首席按察司,由英女皇委任。司 法部由最高法院經歷司、七位副經歷司和一位助理經 歷司協助處理行政職務。助理經歷司同時被委任為司 法部的總裁判司。
〈最高法院〉 香港的法院分五個等級: 最 高法院上訴庭,二、最高法院原訟庭,三、地方法 院,四、裁判署,五、各種專責法庭和審裁處,包括 死因研究法庭、租務法庭、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 和小額錢債審裁處。
最高法院是香港最高級的法院,由上訴庭和原訟 庭組成。除首席按察司外,最高法院由9位上訴庭按 察司和20 位原訟庭按察司審理案件。經歷司和副經 歷司以最高法院理案經歷司的身份,在原訟庭民事審 判中亦具審裁權。無論是民事或刑事案件,原訟庭的 審裁權均無限制。上訴庭是香港的最高法庭,負責審 理原訟庭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民事與刑事上訴案。上訴 人如不服判決,可再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
地方法院於一九五三年才設立,現時共有四個, 負責民事與刑事的審裁。民事方面,地院有權審裁涉 及款項不超過12萬元的訴訟;刑事案件方面,則可 審判監禁刑期不超過7年的案件。地方法院並無陪審 團之設,法官可審理較為嚴重的案件,但謀殺、誤 殺、強姦等嚴重案件,則由高院原訟庭審訊。地方法 院有31 位法官。
本港現有十個裁判司法庭,分在西區、中區、南 九龍、北九龍、新蒲崗、觀塘、荃灣、沙田和粉嶺。
裁判司專責審理刑事案件。具專業資格的裁判司 擁有的最高判刑權限,一般是監禁二年及罰款一萬 元,但根據一些法例規定,裁判司有權判處更高刑
罰。
所有刑事罪案的訴訟程序,均由裁判司署開始。 律政司可根據案情之嚴重程度,申請轉解地方法院或 高等法院審訊。
〈兒童法庭> 裁判署內有時會附設兒童法庭, 專門審理兒童和年齡不超過十六歲的青少年的犯罪案 件。但兇殺案則除外。
爲未達到須負擔刑事責任的年齡。
〈陪審制度> 法院審理最嚴重的刑事案件時, 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毒等類案件,由 原訟庭按察司會同由七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審訊。 如按察司認為有需要,陪審員可增加至九名
被告人罪名能否成立,全由陪審團決定,如法例 規定犯人可以判處死刑的控罪,所有陪審員的意見必 須一致,才可作罪名是否成立的判決。在其他案件 中,陪審團可以五比二或五比四的多數票來決定。
〈法律援助> 香港現已建立一套十分完備的法 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署負責推行範圍廣泛和十分完 備的法律援助計劃,無論是在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 或高院上訴庭審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該署均可委派 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本港居 民,只要法律援助署署長審查後,認爲在經濟上符合 資格及具-
分訴訟理由,均可獲得法律援助。受助人 可能完全毋須繳費,或視乎本身的經濟情況,按照分 等級的收費辦法,分擔部分訴訟費用。
〈香港人權法案〉 香港市民在社會和政治方 面均享有基本的自由。自一九七六年起,公民權利和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就像經濟、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的條文一樣,都是透過普通法、法例及行政措施 在香港實施。
香港市民大都主張把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列入 受法律保障的人權法案內,香港政府於一九九一年六 月六日頒布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該法案條例第二項 「釋義」之(3)中指出,本條例的目的是將「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 入香港法律。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分為三部:第一部「導言」, 第二部「香港人權法案」;第三部「例外及保留條 文」。第一、二部共有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第
·條「享受權利不分區別」,第二條「生存的權 利」,第三條「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處理亦不得未 經同意而施以試驗』,第五條「人身自由和安全」, 第八條「遷徙往來的自由」,第十五條「思想、信仰 及宗教自由」,第二十條「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 等保護」。
任何人如認為他們的公民權利或政治權利受到侵 犯,均可向法庭提出申訴。
「香港人權法案」由總督衛奕信批准,一九九一 年六月七日於憲報刊登,六月八日起生效。
不論任何法庭(包括兒童法庭),均無權審理未 滿七歲的兒童,因爲在法律上,未滿七歲的兒童被視
金融
香港的金融體系,由金融機構和市場
組成,這些機構和市場,均受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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