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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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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看诺年馁 第四十四回

(5)並無入息限制

申請購買居屋手續

申請書可在下列地點免費索取:房屋委員會及房屋協 會轄下各屋邨辦事處、樂富中心「居者有其屋中心」、房 屋委員會總辦事處申請組及港九新界各區政務處。

申請書分為兩種:甲、淺綠色申請審供房屋委員會及 房屋協會轄下願意交囘現居單位之屋邨住戶專用;乙、白 色申請書供其他符合申請資格的人士使用。

註:房屋委員會或房屋協會轄下屋邨,臨時房屋區及 平房區的住戸或認可居民,倘計劃與其共住的家庭分戸者 ,亦有資格用白色表格申請購買居屋。

利用綠色申請表格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私人機構參 與計劃樓宇的資格準則,由一九八五年初推出的第七期甲 居屋開始,擴大至包括四類公屋住戶。

該四類人士為:在公共房屋登記冊上輪候而已接受審 查資格的申請人、臨時房屋區及平房區住戸、受發展清拆 及天災影響的人士,以及合資格申請公共房屋的低薪公務

在擴大的綠色表格申請資格準則下,第一類受惠者是 列名於公屋登記冊上而已經過調查,可於一年內獲配公屋 單位的人士,包括在登記冊上已輪候一段指定時間的申請 人,例如那些已輪候七年成以上的人士,他們可選擇以 色表格申請購買居屋單位。

名列輪候公屋登記冊上的申請人如果入息超逾限額( 例如五人家庭每月不得超過七千六百元),但符合居屋入 息限額(每月不超過一萬一千五百元),亦合資格以綠色 表格申請居屋。

是項安排亦適用於那些因為居住面積超逾限額而被取 消資格的公屋申請人,但他們必須於被取消資格當日起一 年內,申請居屋或私人機構參與計劃單位。

第二類受惠人士包括在臨時房屋區、平房區、以及第 二型舊屋邨初步安置房屋内的住戸。他們的申請沒有 入息限額

第三類受惠人包括那些住在已登記寮屋內、因清拆及 天災而喪失家園的人士。

這類申請人將不須經過入息審查,但他們利用綠色表 格申請購買居屋的資格,將由清拆日起計,有效一年。

居住須知

第四類受惠人是合資格申請公屋,而正在等侯編配單 位的低級公務員,他們以綠色表格申請購買居屋的資格亦 是有效一年。

除上述四類人士外,租用超過一個公屋單位而願意交 向其中最少一個單位的公屋住戸,亦可以綠色表格申請購 買居屋,這措施已在第六期乙中實施。

房屋委員會及房屋協會轄下屋邨住戶申請人,在與安 淺綠色的申請書後~需由所住屋邨辦事處證明,才可呈遞。 填妥的申請書,須在表格上指定的截止日期前寄交九 龍中央郵箱七〇一四七號,或送交樂富中心「居者有其屋 中心」。

申請人必須繳付三十元登記費。登記費須用劃線支票 或銀行本票繳付,以「香港房屋委員會」名義抬頭,連同 申請書寄付,切勿郵寄現金。不論申請入選與否,登記費 概不發選。

「居屋」也有滯銷的單位,亦有種種原因,業主將單 位退回者。這些單位,房屋委員會,每個月推出公開發售 ,只要符合資格的人士,可在指定的日期内,以先到先得 的方式,到「居屋」中心購買。

怎樣選單位付價樓

買主必須到「居屋」中心選擇住宅單位,並繳交首期 樓價最少一成(用綠色表格者只須繳樓價半成)。在付款 時,買主同時簽署一份買賣合約,並獲得已簽署的買賣合 約一份。其餘樓價可於入伙前隨時繳付,但必須在樓宇入 伙時全數付訖,房屋署屈時自會通知。

買主繳交首期款項及簽妥買賣合約後,會盡快接獲通 知,前往註册總署「居者有其屋」組簽署屋契和繳交印花 稅(根據樓宇的市值計算 )、田土註冊費和手續費。屋契 是將樓宇的合法權轉讓給買主的文件,簽契時,買主必須 出示買賣合約和他本人的身份證。

在買主簽安屋契文件後,若需要按揭貸款,應携同經 、由註冊總署田土註冊處處長簽署的買賣合約及其本人身份 護,前往列名於「居者有其屋中心」的財務機構,辦理貸 款手續。按揭貸款的條件如下:

甲、貸款最高額:樓價的九成(綠表申請者更高達九 成半)或除去已付首期後的餘款;

乙,還款期限:二十年(或由賣主自行選擇的較短瀝

(第九篇)

款期):

丙、須付利息:貸款利率原定以銀行最優惠利率計算 ,但政府於九〇年八月中在憲報公布,居屋按揭利息由九 〇年九月起改為最優惠利率加半厘,並維持前三個月檢討 利息一次。

另方面,當局決定由九一年起推出的第十三期及以後 的居者有其屋計劃,轉由私人律師辦理,減輕註冊總署的 工作負荷;律師公會將以標準收費率折扣率向居屋置家收

用途轉售均受限制

所有住宅單位均依照若干條件出售,包括以下各項: 甲、用途——所有單位均須作為住宅用途,由買主及其列 名的申請書上的家人居住。

乙、轉售——買主若要出售其單位,將須遵照房屋條例內 所載或所引述的下列規定·

(1) 在簽署屋契文件日期起的五年内,買主須照原 價,除去一切未清還的按揭債項及其他規定的 扣除數額,將單位售阅房屋委員會;所指原價 ,並不包括樓價利息及買主在購買單位時所會 付出的法律手續等費用。如果房屋委員會不願 購回,買主可將單位自行公開出售,但須先向 政府繳付一筆款項。這筆款項是根據屆時該單 位無轉售限制的市值,按照原來未付的十足市 值差額比例計算。

(2)在上述首五年屆滿後的隨後五年内,買主仍須 將單位售 房屋委員會,售價則以當時出售的 「居者有其屋」單位樓價作比較計算,然後除 去一切未清還的按揭債項及其他規定的扣除數 額。如果房屋委員會不願購回,買主可將單位 自行公開出售,但須根據分段(l)計算方法 ,先向政府繳付一筆款項。

(3)在簽署屋契文件日期起計的十年屆滿後,買主 可將單位按照分段(2)的規定售回房屋委員 會,或先向政府繳付一筆根據分段(1)計算 的款項,然後將單位自行公開出售。

有關買主在未將其單位公開出售前應向政府繳付的一 筆款項數額,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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