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時 十足市價
卅二萬元
廿四萬元(節十足市值的百 分之七十五)
轉售時
十足市值
五十萬
須向政府繳付的數額
(卽十足市值的百分之廿五)十二萬五千元 丙、非法轉讓成放棄住用單位——任何人不得將單位非法 轉讓或放棄住用,否則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
丁、居住——房屋委員會人員有權要求業主或住客提供有 關單位的住用資料、或進入有關單位視察。任何業主 或住客若拒絕提供所需資料,將屬違法,可被判罰款 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若作出虛假陳述,亦屬違法, 可判罰款二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政府在八八年開始,推行了自置居所貸款計劃,該計 對是補居屋及私人參與計劃居屋不足,旨在鼓勵公屋住戸 自置居所,並滿足其他人士在這方面的需求。
凡有資格以綠色表格申請居者有其屋的家庭,均可申 請貸款,包括公屋住戶,臨時房屋區及平房區的認可住戶 ,經確定有資格入住公屋的輪候公屋登記冊上的申請人, 低薪公務員及清拆區居民。至於用白表申請,但未抽中居 屋的市民,亦有資格參與是項計劃,
根據貸款條件,公屋、臨屋區或平房區居民,若接受 自置居所貸款,則要在簽訂契約兩個月内交還原居單位, 準公屋住戶若原則上獲批准借款,便立刻被暫停公屋編配 權,一俟運用該筆款項,即完全喪失此項權利。
入選的申請人每人可獲得十三萬元免息貸款,並可在 廿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或在按揭契約所列時間內清還,兩 者以較短者為準,若過期仍未清還,則按參與計劃的銀行 與申請簽訂的按揭契約上列明的利率收取利息。
這項自置居所貸款,只能用以購買私人住宅單位,申請 人可以選購新落成的單位,或有入伙紙簽發日期起計不超 過十年樓齡的單位。申請人亦可購置尚未落成的單位,惟
1991
年锚 第四十四阙
須受特殊條件限制,申請 一經原則上獲批准貸款,便需在 四個月內選購合意的私人樓宇,並須自費繳付樓宇訂金。 該項計劃的辦事處設於聯合道樂富中心四樓居屋中心 ,申請人須繳付卅元登記費。
房屋委員會現正研究本港夾心階層對住屋的需求量及 負担能力,以決定是否讓本港夾心家庭參予自置居所貸款 計劃及居者有其屋計劃。
所謂夾心階層,以每月收入介乎一至二萬元之間的家 庭為標準,估計全港有三至五萬個夾心家庭。
另一方面,房屋委員會亦有計劃將公屋單位售賣給原 租戸,初步估計有八萬個公屋單位可作此用途,預算全部 是十年以下樓齡的新型單位,第一批最快可於九〇年底推 出。
業主需要繳交差餉
無論是業主或住客,都要注意繳交差餉的問題,因為 根據差餉條例,使用人及業主有繳交差餉之責任,如任何 一方不繳納,則有關當局會採取行動,向另一方追討。
由於差餉主要係向物業之使用人徵收,故如無合約訂 明由業主繳交,則應由使用人負責。一般而言,凡聲明租 金「不包括差餉」在內者,則住客須繳納差餉,如聲明租 金「包括差餉」在內者,則由業主交差餉。大多數情形下 ,應由租客負責差餉,亦由業主先行代繳,然後向租客取 償。此項辦法之優點,在於業主能確保差餉依期繳交。 受租務管制的樓宇,如已訂明由業主負責繳付差餉, 則在差餉增加或開徵時,該業主通常可按所增加或開徼之 差餉數額,增加該住客之租金,惟業主必須填妥一份適當 表格,然後將之送達住客,始可加租。
政府如何徹收差餉
差餉係政府向物業使用人徵收之一種間接稅,此種稅 收具有悠久歷史,起源於一八四五年。原用以支付警察、 街燈、食水及消防等開支,但多年來,差餉已成為本港一 般稅收之一部份。
最先徵收差餉,只是市區的樓宇,後來新界地區亦逐 步開始徵收,荃灣由一九五六年財政年度開始徵收,繼而 青衣島在一九七四年開始,元朗、屯門、大埔、上水、粉 祺、沙田、清水灣等於一九七六年開始,西貢則於一九七 居住須知
」
(第九篇)
七年開始,離島地區也於一九八〇年開始徹收差餉。
由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開始,差餉激收匾擴展至包括 全香港。此即全港所有物業,除根據差餉條例規定特別獲 得豁免者外,差餉物業估價處在適當時候會進行估值, 為釐訂差餉的根據。
由一九七三年四月一日起,本港巿區所收之差餉,部 份撥與市政局使用。
市區之差餉是以單一筆數目徵收,此數目乃由「一般 差餉」及「市政局差餉」合併而成,前者撥歸政府,而後 者則撥給市政局。「市政局差餉」是該局之主要收入來源。
在一九九〇至九一財政年度,一般差餉徼收比率為百 分之七點五,其中百分之三點五則撥給市政局。換句話說 ,市政局差餉佔了百分之三點五。
至於新界地區徵收之差餉,其徹收比率亦為百分之七 點五,其中百分之六部撥歸區域市政局。
應課差餉租值,乃按照樓宇(或物業)全年之合理市 面租值而估定,該數額中並不包括差餉,亦不扣除修葺、 保險或其他費用,凡屬應徵差餉之樓宇,不論當時是否租 出,必須由差餉物業估價署進行估價,以便徵收差餉。無 論樓宇是業主自用,或其租金因租務管制法例而有限制, 估價標準並無不同。
應課差餉租值是樓宇在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的全年估 計租值。進行估計時,已假設樓宇在當時空置及可供出租。 一般而言,新建樓宇之差餉須於入住後下一個月之首
日開始繳納。但若其它單位如屬空置,則由發出入伙紙之 日起三個月期滿後,師行徵收差餉,而非住宅單位如屬空 置,則由發出入伙紙之日起六個月期滿後,即行徵收差銷。 差餉係分四季向差餉徵收官(會計事務長)上期繳交 。繳納差餉通知書通常於季初發出,而差餉則須於該季第 一個月(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之前清繳。 如差餉在指定之日期仍未繳付,則會計事務長可在差 偏額上附加罰款百分之五。而倘若此數在六個月內仍未清 繳,則在總數之上再加百份之十罰款。
少數建築物免差餉
可獲豁免差餉之樓宇,為數極少。雖然業主自居之住 宅樓宇可根據稅務條例獲豁免物業稅,但此等樓宇仍須繳 納差餉。
五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