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90 — Page 209

華僑年鑑 All

1990

100 看老年饪 第四十三田

法規新編

五、草案第七條修訂條例第十八條,將簽發銀行牌照所需的最低已收股本額, 由一億元提高至一億五千萬元。

六、草案第九(a)條修訂條例第廿一條,撤銷第1及第2款,並代以新訂的第 1及第2款。新訂的兩款—1

(a)闡明除新訂的第2款所指定的理由外,專員可以其他理由,拒絕讓某機構 註冊為接受存款公司;以及

(b)規定申請註冊的公司必須使專員相信該公司適宜註冊。

七、草案第十二條撤銷條例第廿四、第廿五及第廿六條,並代以新訂的第廿四、 第廿五、第廿六及第廿六A條。新訂的第四及第五條,對有限制銀行牌照的申請 及簽發事宜作規定。根據現行條例,祇有註冊接受存款公司才可申領接受存款牌照。 而在新規定下則任何公司(包括註冊接受存款公司) 都可申領有限制銀行牌照。正如 除了新訂的第一條所指定的理由外,專員亦有權以其他理由,拒絕讓某機構註冊 為接受存款公司,同樣地,除了新訂的第廿五條所指定的理由外,財政司亦可以其 他理由,拒絕發給有限制銀行牌照。新訂的第廿六A條規定,某類認可機構一旦成為 另一類認可機構,便不再是原鍋類別的認可機構。

八、草案第廿六(b)條在條例第六十三條中加入新訂的第(二A)款。該項新 條款規定:專員為執行本條例所賦予的職能起見有理由素取某些資料時,可要求一所 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提交該等資料。

九、草案第廿九在本條例内加入新訂的第七十二(A)條。該項新條文規定: 專員為執行本條例所賦予的職能起見有理由索取某些資料時,可要求受條例第七十、 第七十一或第七十二條規範的若干人士提交該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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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草案第卅(a)、(b)()(B)及(c)(E)(A)及(N)(A )、第卅一及第卅二(a)、(b)(i)(A)及(m)(A)各條將適用於認可 機構的若干儲備金額及股本額提高。

十一、草案第卅三(b)條在條例第八十一條中加入新訂的第(一A)款。該項 新條款授權專員在若干情况下規定:第八十一條所定的認可機構財政暴露額,不包 括第八十一〇(b)(i)條所述的暴露額。

十二、草案第卅四條及第卅五(d)及(e)條分別修訂條例第八十三及第八十 四條,授權專員准許認可機構給予某些融資。

十三、草案第卅九條修訂條例第九十七條,並增訂第金、4、及6款。新訂的 條款規定有限制牌照銀行可在某些情况下使用「銀行」一詞或其派生詞,然不會因而 違反第九十七)(a)條的規定。

十四、草案第四十六(b)條修訂條例第一二〇條,規定該條所載的保密規定, 不但適用於担任第一二〇條現時所指職位或行使第一二〇〇現時所述權力的人士 ,而且亦適用於以往曾担任該等職位或行使該等權力的人士。

十五、草案第四十九條撤銷條例第一四九條,以新訂的第一四九條取代。新條文 為現時的接受存款牌照(這些牌照應被視為有限制銀行牌照),並為現有認可機構的 規定儲備金及股本的各項調(現行規定將適用至一九九一年三月十日止),作出過

(第四篇)

渡性安排。 十六、草案第五十四條及附表對其他有關法例作出相應的修訂。 十七、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及人手需求均無影響。

一九八九年保障投資者(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就刋登廣告宣傳若干類投資或發函邀請公衆人士參 加該等投資事修訂《保障投資者條例》(第三三五章)。

二、《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指定情況外,任何人不得向公眾人士發布任何廣 告或邀請書,邀請其投資證券或參與證券以外財產的投資安排,或藏有該類廣告或邀 請書以備發布。這項禁律同時適用於載有任何該類廣告或邀請的文件。不過,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可按照第四(g)條的規定批准廣告、邀請書或其他在本條管 轄範圍以內的文件的發布。

三、草案第三條廢除及更換現行第四2(g)條,但同時就存款證及金融市場票 據的發行另行制訂獨立而更為明確的條款。根據經修訂的條文,就下列事宜發布廣告 、邀請書或文件,不適用第四條所規定的禁律

(a)由認可機構(即持牌銀行或持牌或註冊接受存款公司)發行存款證;

(b)由多邊代理機構或海外銀行(按經修訂第二條的定義)按照新訂第四(六 A)條所規定的若干條件(如存款證面額按附表第I部規定不得少於一百 萬)發行存款證;和

(c)發行其他任何類型的票據(通常稱為「商業票據」、,但有關廣告、邀請 書或文件須符合新訂第四(六B)條所規定的若干條件(如已繳足股本技 附表第V部規定不得少於七千五百萬元)。

四、草案第三條同時深除及更換第四(a)(i)條,在該項所述專業人士的 類別中加入「投資顧問」(根據證券條例〔第三三三章〕的規定可免註册的)一項。 該條並加入新訂第四條,規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公司須按證券條例(第三三章) 規定經委員會認可,否則有關單位及股票不視作證券,從而限制證券的意義。

五、草案第四條加入新訂第七A條,就有關機構向委員會呈交有關資料事作出規

六、草案第五條除加入新附表外,並加入新訂第九條,規定委員會及其顧員和公 職人員在眞誠執行職權方面有豁免權。

七、本草案對於政府財政及公務員人手均無影響。

一九八九年貨幣兌換商(透露兌換率、收費及佣金) (修訂)條例草案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所述修訂,旨在糾正貨幣兌換行業內若干被認為不妥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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