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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年則減少三千五百萬元。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無顯著影響。(摘要)
一九八七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實施一九八七年財政預算案的建議。
二、 草案第三條的作用在於規定:凡在概念上是屬於死者逝世時遺下的財產, 在計算遺產稅時,將不包括死者生前贈與任何一名受贈人總值不逾十萬元之物。現行 的豁免規定紙適用於價值不逾五萬元的餽贈。
三 草案第六條增訂一新十七附表,從而規定調減價值在五百萬元以下的遺產的 應繳選產稅百分率。
草案第二、四及五條作出因應修訂。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並沒有影響。至於稅收方面,則可能每年損失 二千五百萬元。(摘要)
金融類
一九八七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原有銀行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制定以來,在執行過程中,顯示若干條文須予修訂, 以澄清條文的含義,改善其實際效果和糾正行文措詞方面若干輕微錯誤。此外,當局 持續檢討銀行業時,發覺為使銀行業能有更佳運作,實須對原有條例作出修訂。本條 例草案目的在作出所需的修訂。
二、 草案第五(a)、第七(a)、第九(a)、第十六(a)(寅)、(b )和(c)(五)和(寅)、第十七以及第十八條分別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八、第二 十一@(a)、第二十四3(a)和(b)、第七十五金(b)、第二(b)和( a)及(b)、第七十七闰以及七十八條,從而規定:在上述條歟所指定的資本額( 以港元為單位),得以「其他等值核准貨幣」計算。草案第二(a)條修訂原有條例 第二1條,以便加挿「核准貨幣」一詞的定義。該定義界定「核准貨幣」為任何可自 由兌換為港元的貨幣或經銀行監理專員核准的其他貨幣。
三、·草案第二(b)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條有關「存欸」一詞的定義,在該 賦第(b)(i)段內刪掉「認可機構除外」等字眼,從而使「存欸」一詞不包括以 下的貸款,即——貸歎牽涉一閲認可機構在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時所訂定的條件,而 所發行的債券或證券認購章程業已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予以登記。 草案第三(b)條把原有條例第三條(n)段刪掉。原有條例第十三 條已較有可獲豁免遵守原有條例第十二條的條文。在原有條例第頂部内,再無其他 規定可予豁免。(n)段因而屬於冗赘,現予刪掉。
草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十三條,從而規定:經獲豁免遵守原有條例 法規新編
08 看老年锚 第四十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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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規定(即除認可機構不予禁止外,禁止任何人士在香港接受存歎的規定) 的人士,亦可獲豁免遵守原有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卽禁止任何人士發出有關接 受存欺的廣告)。
草案第五(b)、(b)和九(b)條分別修訂原有條例第十八、二 十一@ ( a ) 和(b)、二十四(a)和(b)條,從而清楚訂明在該等條款内所提 及的損益帳是指有關公司「最近期經審核」損帳。
七、 草案第十一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十一條,從而規定:除註冊接受存歎公 司外,其他人士亦可申請把接受存欸牌照轉讓;但是,原有條例第二十四條(a) 及(b)段有關資本額的規定,仍對申請人適用。
八、 草案第十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五十六條。原有條例規定:在香港註冊成立 的認可機構,須負責把其帳簿、帳項及其他文件提交專員審閱;現為至引起疑問起見 ,草案第十二條規定認可機構亦須把其本地分行、海外分行、海外代理辦事處及本地 或海外附屬機構的帳簿、帳項及其他文件呈交專員審閱。
九、 草案第十四條撤銷原有條例第六十九條,並以新條文予以取代。新訂第六 十九1條清楚訂明:認可機構只須在建議安排或協議售賣或處置其銀行業務或接受存 欸業務;或建議重整其資產以減低其資產時,才須事前取得財政司的批准(如屬銀行 或持牌接受存歎公司)或專員的批准〔如屬註册接受存欸公司)。不過,新訂第六十 九條規定:認可機構在每一次作出安排或簽訂協議以售賣或處置全部或部份業務、 或重整其資產時,必須盡速在可行情况下,把有關安排、協議或重整資產情事具報專 草案第十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十一條,從而規定:一間認可機構的行政 總裁,在出任該職或署理該職或繼續署理該職時,須事先獲得專員書面同意才可出任 行政總裁。這項修訂並不影響在本草案制訂前已獲委任為行政總裁的人士。如果是在 香港以外註冊成立的認可機構,則按照原有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這項修訂只適用 於該機構負責本港業務的行政總裁。
十一、 草案第二十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八十一2條,從而把有關事項更改,該等 事項就原有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而言,構成一認可機構的財政借貸行動。 十二、 草案第二十一條〔c)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八十三條,亦師加插新訂第( CA) 欺。該新條例規定:專員可批准一間銀行得把原有條例第八十三條所定明的 融資給予原有條例第八十三)(g)條所定明的任何人士或組織,而就該等融資來説 ,毋須符合原有條例第八十三1條所規定的限額。專員得用書面通知形式予以批准, 亦可訂定申請人須予遵守的條件。
十三、 草案第二十二〔d)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八十四條,從而在原有條例内加 插新訂第(六A)和(六B)。新條歎授權專員可批准持牌或註冊存歎公司有關融 資方面的事宜,一如新訂第八十三(四A)條(載於草案第二十一〔c〕條)授權予 專員可批准銀行方面的權力。
十四、 草案第二十四( b ) 修訂原有條例第九十二條,從而在原有條例内加 揷新第3歎。該新條歎規定:任何有關接受存歎的廣告、邀請信或文件,如依原有條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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