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結論是:鑑於社會人士在這問題上 在選問題上 有十分明顯的分枝;在一九八八年實行這 樣重大的憲制改革將不會是正確的做法。 一個有-
份理由支持的看法,就是下一涵 的立法局應再次採用現有的組合方式,而 不應在三年內進行第二次重大改組。另一 方面,在一九九七年前及早引進新的選舉 方式,讓它有-
份時間穩固起來,也是很 有道理的。政府因此決定在一九九一年探 用直接選舉選出若干名立法局議員。
二十九、政府相信直接選舉最適宜採 用由數個選區毎區選出一位議員的方式進 行,但要考慮應該怎樣處理現時按地區劃 分的選舉團議席。同時實施兩種選舉地方 性代表進入立法局的制度,即既有直接選 出又有區議會選出議員的做法,看來沒有 甚麽好處。這種做法等於在同樣地區基礎 上同時使用的直接和開接兩種選舉方式選 出議員。此外,假如要有兩種按地區選出 的議員,將會大量增加立法局議員的人數 ,和擾亂該局的整體成員比例。政府因此 決定在一九九一年應有十個直接選出的議 席,由十個按地區劃分的選區各自選出一 人出任。這些議席將取代現時由區議會間 接選出的十個議席。至於餘下的兩個選舉 團議席(卽由兩個市政局的議員選出的議 席)將來怎樣處理,將在下文第四章內討
三十、政府將在未來兩三年内為進行 直接選舉而劃分選區和作出其他詳細安排
第四章
立法局的成員組織
三十一、綠皮書除了提到直接選舉的 問題外,亦有就是否在一九八八年改變立
1988
法局的官守、委任和民選議員人數的問題 ,提出一些可供選擇的方法。
社會人士的反應
三十二、在這些問題上,民意匯集處 收到超過四萬二千三百份意見書,以及一 百零八項民意調查和一項簽名運動的結果 。一般的意見認為不應在一九八八年對現 時的立法局成員組織作出重大改變,但對 調整立法局現有各類議席之中一類或以上 議席的數目,卻有不同程度的支持。
三十三、大部份意見贊成維持現有官 守議員(十位)的數目。很多人認為減少 這類議席將會影響效率。
三十四、個別人士提出的意見書大部 份不贊成在一九八八年改變委任議員的人 數。很多人強調,這些議與為立法局帶來 廣泛經驗是極有價值的。不過,亦有部份 人的意見——————包括大部份團體和社團提出 的意見!|贊成減少委任議員人數。
三十五、社會各界人士的反應大致支 持功能組別制度的構想,及贊成增加用這 個方式選出的議員人數。很多團體和社團 要求本身或其所屬組織被列入為功能組別
三十六、很多區議員贊成增加由選舉 團選出的議員人數。但民意匯集處收到的 意見書中,卻有明顯的大多數反對改變選 泰團組別的數目或每一組別選出的議員人
三十七、綠皮書提出一個較長遠的討 論題目,就是將來或可由一個有多方面代 表參與的新選舉團選出立法機關的部份成 員。很少意見書論及這個構想,但民意匯 集處委託私人機構進行民意調查,則顯示 社會人士頗有興趣進一步考慮這個概念。
官守和委任議員
第四十一回 香港全貌
特
三十八、逐漸減低立法局內委任議員
·包括獲委任的官守議員————的比例, 將會符合代議政制的演變,無論如何,由 於中英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 法機關由選舉產生,委任制度到一九九七 年將告終止。然而也有-
份理由反對在這, 方面過於急進。一九八五年在五十六位議 員總數當中加入了二十四位民選議員,是 立法局成員組織上一項十分重大的改變。 在作進一步改變之前,必須仔細衡量它的 影響。
三十九、目前的十位官守議員(即三 位當然議員和七位被委任的官守議員) 負 貴向立法局提出政府事務,解釋政府政策 和回答其他議員對行政事務的質詢。在有 關的較長遠憲制問題獲得解決之前,他們 仍要履行這些任務。由於宮守議員的人數 在一九八五年由十八位藏至十位,因此他 們要在局內處理一些在他們所負責的政策 範圍以外的事務。這個制度並不理想。由 直接負責的政府人員親自出席立法局處理 各項事務,明顯地會是更好的辦法。但是 ,這個辦法需要委任更多官守議員,或尋 求其他方式讓更多的政府人員參與立法局 的工作。市民將綠皮書的反應顯示大多數 人不贊成增加官守議員的人數。至於其他 方式,或可每次委派不同的政府人員出席 立法局會議,或由政府人員以非成員的身 份列席。不過,每次由不同的官守議員出 席,可能導致立法局與行政部門的關係產 生極大改變,或損害到立法局的整體性。 民選議員
四十、正如上文第三章所述,在一九 九一年將有十位由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加 人立法局,以代替現時由按地區劃分的( =卽由區議會構成的)選舉團組別選出的十 上位議員。在現時的選舉團制度下,還有兩
(第三篇)
個議席由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組成的特別 組別選出。在立法局中繼續有兩個市政局 選出的代表是有-
分理由的。這是上文第 二章第十七(乙)段所述的代議政制三餐 架構聯殛制度的關鍵所在。因此,雖然政 府將在一九九一年取消現有的選舉團,但 仍決定保留兩個特別組別,以便兩個市政 局繼續各自選出一位立法局議員。
四十一、至於功能組別方面,在一九 八八年進行有限度的擴展是很合理的。這 個制度自一九八五年實施以來,一直運作 食好。社會人士對綠皮書的反應顯示很多 人贊成進一步發展這個制度。綠皮書提出 在考慮某一或某些團體應否成為功能組別· 時,可採用下列的準則:
(甲)功能組別是有份量和在社會上 有重要性的組別;
(乙)任何新的功能組別都應清楚界 定,以避免在決定何人有資格
被包括在内,和怎樣規定選民 資格時出現困難;
(丙)功能組別不應以思想、教條或 宗教為根據
(丁)任何組織或團體都不應在超過 一個功能組別内有代表。
政府根據還些準則,考慮了衆多要求 加入為功能組別的意見書。政府認為現有 九個功能組別(見附註)所代表的階層類 別大致上是恰當的,但亦有理由擴大某些 現有組別的範圍,以加入更多有相關利益 的團體。政府因此認為應該畧增由功能組 別選出的議席數目。
四十二、基於上述所有的考慮因素, 政府決定從一九八八年開始,立法局的成 目組織應如下述:
(甲) 立法局將繼續同現時一樣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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