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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修訂田土註冊條例,從而為把田土註冊紀錄儲存 在電腦內一事提供方便。
草案第二條目的在把一項釋義條文加在原有條例内。該條文所界定「文 件」和「紀錄」兩詞定義的範圍足以包括電腦軟件和微型縮影在内。此舉使當局能制 訂規例,從而規定有關記錄得採用電腦方式加以保存。此外,這項界定亦使上述紀錄 能納入田土註冊條例內載關於田土註冊處文件的遺失或損毀,以及關於法庭可否接納 有關文件為證據等問題的條規定範圍內。
本草案將在當局日後另訂的日期起生效。
本草案對政府財政方面的影響如下:立法局財務委員會為支付所有田土註 冊紀錄電腦化這一措施批准的撥款,預計達 $21.200.000。政府必須增加人手以執行 這項計劃,但是,在計劃一旦完成後,預計可節省人手方面的開支。(摘要)
一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規例
本規例旨為在為田土註冊紀錄電腦化一事提供方便,以及規定任何人士必 須就當局擬註冊的法律文件備忘錄提供更詳細資料。
本規例規定:香港田土註攤處所提供的各種服務收費予以調高,並列明田土註冊 處處長以電腦印製文件方式提供資料的各項收費。此外,當局亦藉這個機會取消若干 不再需要的服務
二、 本條例又規定:倘田土註冊處處長認為所索取的資料與成立多層大廈業主 立案法團有關,則可免收若干項目的費用。
三、 本規例將在實施一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之日期起生效。
一九八六年田土注册費(新界)(修訂)規例
本修訂規例規定:倘田土註冊處處長認為所需資料與成立多層大廈業主立 案法團有關,則有關人士在索取登記冊内的資料副本時可毋須繳付費用。
二、 本條例亦同時規定:認證正式文件副本或分區田土註冊處所存紀錄節錄本 的收費,現俱予調高。
生
類
一九八六年公衆衛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
11.
佳。
額外資料。
規例第二條界定「電腦」、「電腦印製文件」、「契據登記備忘錄編號」 和『註冊電腦」各詞的定義。
規例第四條針對一份法律文件而列出須予載錄在該法律文件備忘錄的各項
規例第六條規定:田土註冊處處長得把他目前記入登記咭内的資料輸入「 註冊電腦」內。
五、
規例第七條容許田土註冊處處長採用「電腦印製文件」方式以提供資料。 六、 規例第八條對原有規例附表内列的「契據登記備忘錄表格」作出修訂。 規例第三和第五條列載因應上文規定而作輕微修改的修訂條文。 八、 本規例將與一九八六年田土註冊(修訂)條例同時付諸實施。
第四十回
法規新編
本條例草案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草案在區域市政局成立之修 訂公衆衛生及市政條例(以下稱「原有條例」)。區域市政局職能之一,是依照原有 條例規定而兩任該條例所指的當局。
二、 本草案把原有條例易名為「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並對其他條例中 凡提及該條例舊有名稱之處,均作出因應修訂(見本草案第一附表 )。
市政局在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之行使原有條例所賦予權力時,經制定若 干條附例。類似的附屬法例,亦經港督會同行政局以規例的形式制定。本草案現修訂 該等規例,使其成為區域市政局附例;此外,為使市政局附例與區域市政局附例二者 有所區別,前者的名稱現作出修訂,從而鑑定該等附例由市政局制定。本草案亦規定 :凡根據原有條例而制定的一切附屬法例,以及其他條例内凡見提及該等附屬法例之 處,現均作出因應修訂(見本草案第三附表)。
(第四篇)
二五
一九八六年田土註冊費(修訂 ) 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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