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7 — Page 303

華僑年鑑 All

m

11.

(A)

111

*

§ 老年馁 第四十四

法規新編

數的最大數額等方面,施加各種限制。草案第七條規定:民航處處長有權向機場經理 發出指示,以杜絕或限制飛機噪音或震動;同時,民航處處長亦可在機場經理不按照 指示行事時,採取所需補救步驟,而屆時該經理會因受法律懲處。草案第八條規定: 飛機如違反一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規定或按該條例規定而制定的各項規例 ,當局可把該飛機扣留。草案第九條規定:為實施一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 ) 條例 起見,當局可制定各項有關規例。草案第十條把當局制訂有關規例的權力擴大,從而 使飛機和飛機引擎對機傷所造成的妨擾,亦予納入該等權力的管制範圍;該條例規 定:引致噪音的任何人士個已遵守有關規例,則可予豁免肩負民事侵權罪責。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並沒有重大影響。(摘要)。

本條例草案對藥劑及毒藥條例( 香港法例第一三八章)作出若干項修

藥 物

一九八六年藥劑及毒藥(修訂)條例草案

草案第二條規定—————

(a) 「認可毒藥售賣商」一短語的定義現予修訂,從而清楚説明該短語的意 思是指根據原有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而獲准售賣毒藥的商號;

「配藥」一詞的定義現予修訂,從而清楚説明該詞得包括下述各涵義, .........憑着或根據一份處方供應藥物或毒藥,以及使包括毒藥在內的若 干物質化合或混合,並供應該等已化合或混合的物質;和

(u) 「銷售」一詞的定義,現予修訂,從而使原有條例内就有關銷售某些物 質而制訂的限制,亦適用於供應上述物質,以及為銷售或供應目的而提 供或展示上述物質等情事。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條,從而規定

(4)

總督可委任

www.www.aŲ

一名具藥理學資格而擔任香港大學全職教席的人士

(i)

S

並獲該校

(第四篇)

全職任教人士提名者,得出任為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委員;

二四

() 一名具藥理學資格而擔任香港中文大學全職教席的人士,並獲 該校全職任教人士提名者,得出任為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委員;和

(b)

香港大學藥理學教授停止出任為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委員。

四、

草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八條,從而規定!!

(a) 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可委任一名具藥理學資格而擔任香港大學或香港中 文大學全職教席的人士為考試委員會委員;和

(b) 香港大學藥理學校教授停止出任為考試委員會委員。

五、 草案第五條撤銷原有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並另用新條文加以取代,從而 就有關該條文內載樓宇註冊事宜,作出較詳細的規定。

草案第六條在原有條例内增訂新條文第十三A條,以便規定在按原有條

例第十三條規定而註冊的樓宇內能展示一個與有關規定形式相同的標誌。

七、 草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十五條,從而規定:申請人所佔用樓宇鄰近 地區已有足夠的售賣毒藥設備這一事實,不再予列為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在拒絕批准 該名申請人為申領表列毒藥售賣商牌照而呈遞的申請書時所持理由之一。

八、 草案第八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十八條,從而規定:凡已保持了有關病人紀 錄卡的註冊醫生、註毌牙醫和註冊獸醫,假如已把藥物的供應或配發詳情分別記錄在 有關病人的紀錄卡內,則獲轄免遵守須把藥物的供應或配發詳情記錄在另一登記冊內 這一規定。

草案第九條訂原有條例第二十九條,以便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可就下述各 項事宜,即———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第十三條申請把樓宇註冊事宜,以及各種有關表 格、各類收費額、和樓宇登記冊內須子登記的詳情等事宜,制訂規例。此外,本草案 所制訂的另一條文,亦就可能在上述樓宇內展示的標誌形式,有所規定。

十、 草案第十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十條,以便把裁判權賦予藥劑業及毒藥上訴 審裁處,使該處有權聆訊有關人士根據原有條例第十三條第(3)或第(7)欸就反 對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所作裁決而提出的上訴。

十一、 草案十一條對原有條例第三十六條作修訂,從而擴大下述的規定,範圍 :任何人士如觸犯原有條例所列罪名,則與該罪名有關的任何藥劑製品或藥物,亦得 尹沒收。

本草案對政府一

租人手需求方面 並沒有影響 【摘要】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