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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業車站,本把原有電車站機去:如果運輸署署長為了公衆利益,飭令電車公司在 某一地點興建電車站或把原有電車站撤去,則電車公司必須遵辦,規例第六條就針對 運輸署署長依規例第三條所作出決定而提出上訴的辦法,有所規定,
規例第四條規定:電車司機在乘客請求停車時,必須在電車站而非其他地 點停車。規例第五條規定電車公司必須不時向警務處處長致發有關的安全措施指示。
一九八六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內有關利潤管制計翻的條文,從而對如何釐定 一間持有專利權的巴士公司(以下簡稱「專利公司」),在一會計年度内依專利權獲 准取得的「許可利潤」,作出規定。
草案第二條規定在原有條例内加挿「經營成本」這詞的新定義;新定義一 部份根據原有條例第二十八條第歎(a)段而訂定,並且算入專利公司依專利權進 行交易時,在外匯方面任何已變現或未變現的虧損。該條同時亦修訂「經營收入」一 詞的定義,從而算入下述兩項,即——專利公司依專利權進行交易時在外匯方面任何 已變現的利潤,以及在出售過時或陳舊存貨及零件時所賺獲的收益。至於「經營利潤 」一詞的定義,則旨在消除該詞在含義方面的疑點。
草案第三條所作出的修訂,澄清對「許可利潤」的計算方法,今後在任何 一會計年度內,該項利潤得從專利公司的『經營收入」減去「經營成本和指定類型稅 項」所得益額中提取。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收費)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旨在確保根據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和商船條例的收費訂在合理水平, 同時顧及以下事實,即——政府有需要彌補其在提供與管理一般港口和海港設施方面 所作出的開支。
二、 本條例草案並不導致政府承担額外開支,而對人手需求方面,亦沒有任何 (摘要)
一九八六年船舶及海港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目的在修訂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辦法是擴大海事處處長制定規則方 面的權力,以處理本港執照的簽發和有關事宜。這些修訂規定,只對船舶及海港管理
§ 希诺年馁 第四十四
法規新編
條列第四部用的船隻有效 海事處處長除具有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妹所規定的原有權 現亦受權就本港各有關證書的類別和級別,以及本港各有關執照的背簽、申請手續和 補發、交囘註論、有效期、續期和延長生效期等事宜,制定詳細規則。此外,本條例 草案亦制訂條歎,以便海事處處長可以承認其他有關執照與他所簽發的本港執照地位 相等。
本條例草案對本港其他法規的有關條款作出若于項因應而輕微的修訂。 由於要處理與本港執照簽發事宜有關的工作,海事處的現有人手必須各有
增加。但是,政府因工作效率提高而多獲的有關費用收益,足以抵銷該項開支。除此 之外,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商船(遊艇)(修訂)規例
本規例修訂商船(遊艇)規例中一項決定。根據該項原有規定,凡在本港水域航 行的遊艇,艇上必須駐有本港簽發的有關執照持照人;該項規定現只限適用於長度三 米以上、或裝備引擎動力三千瓦特以上的遊艇;同時,本規例現亦規定有關執照必須 是適當、有效以及與遊艇有關的執照,又或者是與該執照地位相等的其他執照,但以 符合依原有條例第四部所制定的規則為準。
二、 至於長度三米或不足三米、或引擎動力不超過三千瓦的遊艇,本規例亦規 定該艇管理人的年齡必須不少於十六歲。
三、 本規例亦撤銷原有規例若干項與執照有關的規定;這些規定將予轉載在根 據船舶及海港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而制定的規則内。
一九八六年民航 ( 飛機噪)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目的如下:在可行範圍內限制飛機和飛機引擎所發嗓音而造成的妨擾 ,並特別旨在使飛機噪音有關國際標準及推薦措施得以付諸實施。
二、 草案第三條規定:飛機如未持有噪音證明書或符合噪音容許限度國際標準 的其他證據,均予禁止在本港升降。至於可據以在本港發給該類證書的各種情況,則 由草案第九條予以訂明。草案第四條規定:民航處處長可豁免非定期飛行旅程遵守一 九八六年民航(飛機噪音 ) 條例的規定。草案第五條規定:民航處處長有權飭令使用 本港機場的飛機駕駛員採用所需的升降程序,藉以減輕噪音與震動的影響。草案第六 條容許當局就飛機可以使用本港各機場的時間以及在任何一段時間內准許飛機降落次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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