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馁 第四十回
法規新編
項抵押有關公司受接管時可能並非一項淨動抵押,但是,原有條例第二六五條所提須 予優先清還的債務,仍須按該項抵押所訂的索償聲請先後次序清還。
四、草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二二條,從而規定:公司的損益帳或收支帳( 親情况需要而定)以及資產負債表須在該公司的股東年會提交公司省覽,而非在有關 年度內的任何股東大會提交,而有關帳目的計算則須截至該年會召開日期前不少於六 個月(而非九個月或十二個月) 的日期為止。
五、 草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四五條,從而把正在調查一間公司或其他法 團業務的調查員權力擴大、投權調查員在宣誓後查問任何他認為擁有或可能擁有有關 資料的人士、以及著令該名人士提交有關帳簿和文件以供查閲或協助調查。
六、 草案第六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插新訂條文第一四五B條,從而授權一名調查 員着令正在接受他調查業務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團內一名董事提交關於他在任何銀行 、接受存歎公司或類似的財務機構所擁有戸口的任何文件,原因是該調查員相信,未 在上述公司或法團的帳目中顯示出的一些款項,會存入銀行、接受存欸公司或類似的 財務機構,或會從該銀行、公司或機構中提取有關欺項(亦即違反原有條例第一六一 第一六一B條條文的規定),或者,那些欺項是與該名董事的瀆職行為有關。
七、 草案第七和第八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四六和第一四七條,從而把權力賦予 一名正在進行調查一間公司或其他法團業務的調查員,使他除按原有條例第一四六條 規定而向財政司提交報告書外,亦可把有助於顯示任何法團為公家利益計而應進行民 事訴訟程序的情事,通知財政司。
八、草案第九條修改原有條例第二六五條第(3B)欸;這措施因應原有條例第 七十九條的修訂而作出。
九、草案第十條是一過渡性條款。
十、 草案第十一條把原有條例内凡提及「認可證券交易所」一詞之處都改為「 聯合交易所」。
十一、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
九八六年法律釋義及通則(修訂)(第三號)條例 草案
本條例草案修訂原有條例,從而規定:根據法定語文(修訂)條例草案,法律釋 義須以中英文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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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四
新訂的第十B條(草案第四條)是主要的條文,除宣佈中英文本同樣眞確 外,並制定規則,以消除中英文本在意義上的枝異。草案第四條並制定條款,以處理 條例所用英國法律詞語、法人團體名稱等問題,並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在憲報刊登公 告,宣佈以一種語文表達的單字和詞語等,和以另一種語文表達的單字和詞語,具有 相同意義。
草案第三條保留有關法例英文本內用中文字的現有條歎,但畧作修改。 草案第五條列明表格的中英文本可單獨或以任何方式合併列印和使用。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六年裁判司(修訂)條例草案
原有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卽使庭上證供與已向裁判司提出的投訴,告發或傳票 内容不符,裁判司仍須按證供所示的罪行而將被告人定罪。他在這個問題上無權自決 裁決,而必須將有關的投訴、告發或傳票内容修改,務求與庭上證供相符。
11. 本條例草案撤銷第二十七條,並以新條歟代之,從而規定:裁判司得就 上述問題行使裁決權, 而僅在所提投訴、告發或傳票中錯漏或與證供不相符的地方 是無關宏旨時,或在修改後不會造成無可補救的不公平情況下,有關裁判司才須作 出修改。
本草案對政府人手需求方面沒有影響。至於財政方面,則可能會因審訊期 較長和判定訟費工作而受到影響,但預料影響不大。(摘要)
一九八六年法定語文 (訂) 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規定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制定的法例。本草案並規定,可 就原以英文制定的法例,頒佈中文的眞確文本;總督會同行政局將會徵詢雙語法例諮 詢委員會的意見,然後下令授權頒佈該等眞確文本。
二、 總督會同行政局有權改正根據本條例頒佈的眞確文本內的錯誤,而律政司 則有權修訂由一種法定語文制定的條例文本(但以不影響文意為原則),以確保該條 例文本與另一種法定語文的眞籬文本,互相協調。
本草案就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的成立、工作程序和成員方面,作出規
在人手需求方面的凈開支,估計每年需費一千七百萬元。印製雙語法例所 需設備的初期開支,估計約為七百四十萬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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