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7 — Page 282

華僑年鑑 All

(0)

的債務本費用(草案第三條( a ) 段)

授權地方法院著令有關人士整付一筆款項以及定期付歎給妻子,作為妻 子監護下的每名有關婚生子女贍養費和教育費;但是,為一名子女付出 的一筆整付款項,僅限於用作支付該名子女的创時和非常所需開支,成 用作清付任何有關債務或費用,亦即法庭發出有關命令前,為瞻養和教 育有關子女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費用;又或者同時供退兩種目的之用( 草案第三條(b)段);

(u)

可以着令有關人士採用法庭認為透賞的定期付鎗辦法支付有關歎瑱(草 案第三條 a)段和(c)段;以及

明確規定:地方法院撤銷、恢復或更改一項父聯鑑定合的權力,對下述 已發出的命令並不適用,亦即有關用整付一筆歎項辦法付的命令,或 者,就各次分期付歎都已如期繳付情況來説,有關可以分期攤付一筆原 須整付款項的的命令(草案第六條)。(摘要)

二、本法案並藉此機會作出數項輕微修訂,從而規定———

(ro) 凡提及「各次付欸」一詞,都用「付欸」一詞加以取代,因為原有條例 亦作出這項修訂;這樣,地方法院便可令用整付一筆欺項辦法,或每 月付歟辦法,又或者兩項辦法一併使用(草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和第七條(b)段);以及

(d) 撤銷地方法院在判定定期付款額時所受限制;這項修訂的作用在使法庭 可以養令有關人士採用法庭認為適當的定期付歎辦法支付有關欸項(草 案第三條、第四條(c)段、第五條(b)段和第六條);

(0)

賦予地方法院額外權力,以便這些法庭有權暫行中止一項依原有條例 發的命令,並且有權恢復經如此暫行中止命令的效力(草案第四條( )段;

(b)

更正原有條例第十二條內一處漏提「第(1)欸」這規錯漏(草案第七 條(a)段)。

三、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摘要)

1987

(f) 明確規定:依原有條例發出的子女贍養令,亦包括子女教育費事宜(草 案第二條、第三條(b)段、第四條(c)段和第五條(a)段和(c 循段);以及

(g) 作出以下規定:地方法院撤銷、更改或中止一項依原有條例所發贍養費 命令的權力,對下述已發出的命令並不適用,卽——有關用整付一筆欸 項辦法付歎的命令,或者,就各次分期付欸都已如期繳付情況來説,有 關可以分期攤付一筆原須付欸項的命令(草案第四條(a)段)。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 (摘要)

一九八六年父職鑑定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原有條例就非婚生子女贍養費和教育費父職鑑定訴訟程序,有所規定。本條例草 案修訂原有條例,從而······

(a) 授權地方法院着令有關人士用整付一筆項辦法以支付一名子女的即時

和非經常所需開支,或清付任何有關債務或費用,亦即法庭發出有關命 令前,為贍養和教育有關子女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費用(草案第三條( a )段;

(b) 撤銷地方法院在判定定期付款額時所受限制;這項修訂的作用在使法庭

法規新編

老年任 第四十回

一九八六年訴訟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訴訟證據條例作出修訂,從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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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已在香港或海外清盤或結業銀行的業務紀錄副本,法庭可予接納為刑事 訴訟證據 (草案第二、第三、第四條以及第五條(b)段);

(乙) 在刑事訴訟中,有關人士可根據原有條例第七十七玕條第(1)款(c ) 段或 ( d ) 段的規定,把有關文件的影印本或者正本夾附在證供書末 ,作為呈堂證據。(草案第五條(a)段第(i)和()節。

二、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都沒有影響。

一九八六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對公司條例內戰關於破產案中受接管公司所欠債務優先獲得償還的次

序、帳目的提交事宜和調查員的權力等條欸,作出若干項修訂。

二、 草案第二條在原有條例内加揮「聯合交易所」一詞的定義。

草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十九條,從而規定:假如一項抵押在作押時 訂明是一項動抵押,而且,破產管理人的委任是根據該項抵押而作出時,則即使該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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