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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6

年輕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一方面,證券商如以個人名義經營,則須提供並保持資本淨額為一百 萬元。至於合夥商號,其每一名從事證券買賣合夥人所須提供和保持的 資本淨額,則須相等於本草案所定明以個人名義或以公司名義經營的瞪 券商所須提供和保持的資本淨額。上述資本淨額必須有百分之十是流動 資金。證券商如不能遵守這項規定,必須實通知證券監理專員;屆時 ,證券監理專員可以暫時註銷該證券商的註冊,以待有關方面對該證券 的事案作出研究後再行取決,或者,准許該證券商按該專員所訂定條件 而從事證券買賣(草案第四十九和第五十條);

(b) 靳訂下述兩類條款:(一)附屬於上文(a)段所述規定而與下述事項 有關的條歎,該等事項郎—————證券商須予保存的業務紀錄(草案第五十 六條 ) 、核數師報告書(草案第五十七條)、證券監理專員就核數師委 任事宜所具權力(草案第五十八條);(二)關於容許當局針對下述事 項制定有關規例的條歎,該等事項卽——————證券商所須填交的申報表,以 及資產估值等等事項(草案第八十五條)。

四 - 本條例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均有影響,但這些影響在現階段離 以用數字示明。(摘要)

一九八五年證券交易所合併(修訂) 條例草案

本草案修訂原有條例,所作出新規定如下:

(甲) 更改加入證券交易公司為成員所需具備條件。按新規定,凡在香港註冊 的公司今後均有資格加入證券交易公司成為成員。關於附屬成員問題, 日後亦不予制訂任何法律條歎,而原先劃定若干類人士沒有資格成為該 公司成員的條文規定,現純予撤銷;這些人士包括銀行及接受存欸公司 的董事及僱員、律師及專業會計師(草案第七條)。證券交易公司必須 依照上述修訂規定而對其組織大綱及公司章程作出相應修改(草案第十 四及第十五條);

(乙) 先前所訂定關於證券交易公司成員須提供資金的規定,現予廢除,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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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下述規定加以取代,郎————證券交易公司得負責確保所有根據證券條例 而註冊的證券商遵守新訂的資金規定(草案第七條,條例新訂第十四條 )。證券交易公司將授權制訂規則,以便執行這項法定職責(草案第十 一條);

(丙) 宣佈那些可能導致證券交易公司内一名成員受另一成員控制及指揮的合 約無效(草案第九條);

(丁)

把與證券交易公司成立有關現已過時的條歎廢除;

(戊)

原有第一附表載列各項關於證券條例所作出的修訂,該等修訂原擬在聯 合交易所開始營業時卽告生效。該第一附表現予廢除,因為該等修訂事 項現已改由一九八五年證券(修訂)草案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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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草案對政府開支和人手需求方面均沒有影響。(摘要)

一九八五年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主要目的在——

(a) 擴大原有條列的適用範圍,以便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能擴大其在促進工業 生產力方面所起的作用;

(b) 刪除原有例内所提及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此名稱,這是由於該中心 並非可與生產力促進局分開而自具法律地位的機構:

(c) 修改該局的財政結構,以容許達致較大的靈活性;及

(d) 容許該局在本港以外地區從事與生產力有關的指定工作,但此舉必須 照若干限制條件進行。

二、 草案第二條規定撤銷原有條例第二條條文,並另用新條文以取代,從而 增加若干項新訂字定義(例如「安排」一詞),修改原有制字定義(例如「執行幹 事」一詞)和刪去冗定義(例如「財政年度」一詞 ) 。

三、 草案第三條規定撤銷原有條例第四條文,並另用新文加以取代。先 由現已不復存在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所辦理的各種活動,現改由該局按照新訂條例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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