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6 — Page 253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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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1款所定明的職責而續予辦理。新訂第四條第◎歎(e)段亦規定;該局可在本 港以外地區從事與生產力有關的指定工作,但此舉必須遵照第歎所定的限制條件進 行。第@歎旨在保障下述人士免因他們與該局交往而蒙受脅制,該等人士郎——會就 第欸(c)段所規定的該局職務,而經眞誠與該局交往的人士;但是,這項免有發 制的規定,端視內載指定事項為依據。

四 草案第四條(a)段和第(五)以及(b)段修訂原有條例第五條,規 定客許該局對若干類型財產(如「技術知識」有獲取、利用和自行處置的權力。該 段亦容許該局與其他公司訂約而合資協辦事業計劃。擬議第(IB)欸規定:如該局 與一間公司訂約合資協辦事業計劃,該局只可接受該公司股份作為參與合營計劃的酬 報,而不得收購該公司的任何權益。草案第四條(c)段修訂原有條例第五條第 (e)段,從而賦予該局若干權力,以便該局可授權其執行委員會或執行幹事撥欸( 最高撥款額為萬元)支付各主要項目的開銷。這項為數廿萬元財政限額已在新訂 "訂第 二附表第一部内定明。

五、 草案第五條對原有條例第五A條內一字眼作輕微修改。

六、 草案第四條(a)段第(译)和第(v)節、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b)段和第十條分別規定刪除原有條例内有關條文所提及的「生產力促進中心」此 名稱:這名稱今後將不再具有任何效用。

七、 草案第八條〔a)段對原有條例第十五條第1敗作修訂,從而就該局設立 執行委員會事宜作出規定。

八、 草案第九條〔a)段對原有條例第十六條第2欸作修訂,從而規定:該局 任何單一項的資本開支限額得予調高(如超出這項限額,該局必須在其預算案中加以 特別誌明),由原規定的二萬五千元增為七萬五千元。這項為數七萬五千元的限額已 在新訂第二附表第二部内定明(草案第十四條)。草案第九條(b)段對原有條例第 十六條第歎作修訂;後者許預算開支的其中一項目指定百分數,轉入同一預算開 支的其他兩項目内。修訂後的條款,容許該項開支作進一步轉移,即轉入第三項目的 開支內。

九、 草案第十二條對原有條例作修訂,其辦法是墳訂新第二十二條,從而規定 :港幣可以修改新訂的第二附表。

草案第四條(a)段第(i)、第(五)和第(毀)節、第十一條和第十 三條分別對原有條例內有關條歎作出因應的修訂規定。

十一、 草案第十四條對原有附表作修訂,其辦法是增訂新第二附表。該新訂附

第三十九回 法規新編

收費

表為實施原有條例第五條第◎欸(e)段和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而定明各項有關最 高歎額。

十二、 草案第十五條是一過渡性條歎。該過渡性條歎規定:今後已不復存在的 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執行幹事,得成為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執行幹事,而該不復存在的生 產力促進中心之執行委員會全體成員,得轉而成為該局的新設執行委員會委員。

十三、 本草案在香港生產力促進局開始行使其新權力時,對政府開支方面有若 于影響,但在現階段卻未能用數字加以示明。(摘要)

居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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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業主與住客 (狼合)(修訂) 條例草案

當局對原有條例的施行情况經常加以檢討,而本草案對原有條例所作修訂,是基 於有關的檢討結果而作出。

二、 本草案加訂若干條歎,從而規定:任何人士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處 理有關事項時,必須繳交費用,而該等費用須在提交申請書時繳交(而非在申請書 批准時繳交 );此外,所繳費用概不予發還,除非該署長就獨特事案決定加以發還 准予豁免,則驚例外;又收費額得由財政司予以釐定,而條例內通常不予列明。以上 各點,即草案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 (a) 段、第十一條、第十二條(a )段、第十四條(b)段、第十六條(a)段、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a)段及第 二十五條所作修訂的目的。

三、 草案第二十六條以新訂收費附表取代原有條例第四附表,從而對因欠租而 扣押財物的新收費辦法,作出規定。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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