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5 — Page 288

華僑年鑑 All

1985

奢老年怪 第三十八田

法規新編補遺 (a)段、(b)段現分別將該等修訂規定納入其條文内。

五、規例第八條內之新訂第九欸(b) 段部份乃配合規例第三條而訂定。該段條 文授權運輸署署長轄免以下人士繳交駕駛考試費,卽:依原有規例第十附表內載過渡 性條之規定准予駕駛掛接式車輛,而照原有規例首次申請駕駛掛接式車輛考試者 *規例第八條内之新訂第九欸(a)段則僅重新列明原有規定而已。

六、由於根據原有條例第一〇九條而制訂之「道路使用者守則』尚未公佈,故規 例第十及第十二條(b)段乃必須作出之修訂條歟。

七、規例第七、第十一及第十三條將原有規例之欠善字眼更正。

八、原有規例現仍未予實施,而他日付諸實施時,本規例所作之修訂,將與原有 規例一併生效施行。

一九八四年海底隧道(通過稅) 法案

本法案旨在向使用海底隧道之車輛徵收一稅項,藉以減少車輛對海底隧诎作非 要之使用,從而緩和擠塞情况。

二、法案第三條規定向通過海底隧道之車輛徽收一稅項,所徵收之稅率經在第一 附表內予以定明。該條同時授權立法局得籍通過決議案而修訂該附表。此外,該條亦 規定:上述稅項所針對車輛之司機,得負責繳納該稅項。該條進一步規定:如所繳之 欸項不足以悉數一併付該稅項及隧道費,則所繳之歎項得首先用以支付稅項,有 餘欸,則用以支付隧道費。

三、法案第四條及第二附表就若干類豁免繳納該稅項之人士及車輛,作出規定。 四、法案第五條規定:有關之稅欸得用現金或經預先完稅之預售票在香港隧道有 限公司所設之各收費站付給該公司。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必須將其當月所收到之稅欸, 在下一個月之十五日或該日之前,交予政府。

五、法案第六條規定:香港隧道有限公司須備存毎日通過該隧道之車輛數目以及 每日所收稅歎之詳細紀錄,並在繳交稅款時向運輸署署長品交該等紀錄之副本。

六、法案第七條規定:凡未繳付適當稔欺而選駕車越過收費站者,即屬違法。 七、法案第八條授權當局付給香港隧道公司一項代收稅欸酬勞費。

八、法案第九條規定在緊急情况下使用之若干需車輛,得轄免在收費站繳付上述

奲鹚。

(第四篇)

稅歎;當局與該公司可另行作出安排,以便該等車輛在日後補繳該稅項。 九、法案第十條就海底隧道條例得相應作出之若干項修改,詳予擬訂。 十、法案第十一條對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作一項相應之修改。

十一、法案第十二條乃過渡性條歎,藉以容許現存之預售票得用作繳付上述稅項 十二、本法案對公務員人手方面並無重大影響,而預料可增加政府之收益每年約 達一億四千萬元。(摘要)

一九八四年商船(修訂)法案

本法案旨在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就海船上所僱用普通船員之人數,資歷及其在船 上所執行之職責等情事,制定規例,一如制定與高級船員有關規例之辦法無異。總 會同行政局因而同時受權制定「一九七八年海員訓練、資格證明及值班工作準則國際 公約」所規定之規例:該公約經於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國際間生效,其效力將 於本法案通過立法之日起計三個月就伸展至適用於本港。

二、各有關附帶條歎詳見法案第五條。至於有關「高級船員」一詞定義之相應 訂,則載於法案第二條。

三、預料依本法案規定而制定之各規例,會在若干程度增加海事處之職務。另一 方面,該等規例通常亦會就海事處所提供之有關服務訂定收費辦法。除此之外,本法 案對政府財政及人手需求,並無其他影响。(摘要)

一九八四年商船(油船 —— 高級船員及普通船員) 規例

本規例對所有本港註冊遠洋油船適用:其條文規定:高級船員及普通船員必須經 已取得本規例規定之資格、或者在督導下受訓中,或其合格證書或服務證書業經當局 加註「危險貨物批註」者,方可執行本規例對其適用之油船貨物及油船貨物設備有關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