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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後經撤銷之原有規例,制定修訂條歎。本規例第四條現將該項修訂條歎納入其條 文內。該項修訂條欸乃關於以下規定,即:凡車輛在有關之停車場內停泊逾其首先所 付泊車費時限後,仍然逗留在該停車場内,則在該段逗留期間內,每一小時或一段不 足一小時之時間,均須繳納費用二元(泊車費另計)。

三 規例第五條就依據現經撤銷之道路交通(停泊及等待)規例而鸾設交通標 誌、泊車收費錶等裝置之事宜,訂定過渡性條歎;該規例原先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〇 章而制定。惟於該等標誌及裝今後仍持續展示時,該等過渡性條欸方予適用。

由於憲報法例告示一九八四年第五十六號已將有關類別内之「指定停車場 」撤銷,本規例第三及第六條所作之修訂,因而屬於相應配合性質。規例第二條將原 有規例內一欠善字眼更正。

一九八四年海港管理(貨物裝卸區) (修訂)規例

本規例對原有海港管理(貨物裝卸區)規例作輕微之修訂及改善。主要新 訂規定如下——1

(甲) 海事處處長須在有關地點張貼告示,以指定公衆貨物裝卸區及公衆海傍 之每日開放使用時間;

(乙 ),船隻免費超時停泊時間必須以上述開放使用時間為其計算之依據,並規 定凡經營沿岸商業之若干船隻准予享有校長之免費超時停泊時間;

五、 原有規例現仍未予實施,而他日付諸實施時,本規例所作之修訂,將與原 有規例一併生效施行。

(丙) 就准許持牌起重駁船進行維修時以另一起重駁船加以代替一事,作出規 #..

(丁) 規定當局有權簽發轉載貨物許可證,以利便將貨物由一船轉往另一船

一九八四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 ) (修訂)規例

(戊)

對中國商貿貨品存放之特別安排,加以明文規定;

(己)

對裝卸區工作證及泊車證之簽發辦法,畧作修改;

(庚)

調整中國商貿貨品存放收費及日閲泊車費,並新訂一項轉載貨物許可證

本規例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而制定之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 ) 規例,作 若干雜項修訂。

二、 規例第二條(a)段及第三條規定將原有規例條文内凡提及一九六八年國 際公約之字眼刪除,因該公約乃與國際道路交通事宜有關,對香港不適用。

規例第五條所訂之新規例,對租賃或收取報酬作載送學生等人士用途之私 家小型巴士車身標誌,予以規定,並强制規定:必須在其車身旁寫上「學校私家小巴 』字樣。至於是否展示有關之教育機構名稱,則可自行作出抉擇。

規例第六條所訂之新規例,就依照原有條例而簽發之許可證或書面許可, 規定收費一百元。先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而制訂後經撤銷之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 養)規例,對於該項收費,亦會有所規定。

五 、

規例第七條之新訂各欸,載有過渡性條款,從而規定在本規例開始實施後 三年內,豁免貨車及拖車遵守須在車身示明認可輪軸重量極限此規定。

六、 規例第二條(b)段、第四及第八條將原有規例條文內之欠善字眼更正。 原有規例現仍未予實施,而他日付諸實施時,本規例所作之修訂,將與原 有規例一併生效施行。

§ 看透年俓 第三十八田 法規新編

一九八四年商船(爲驶值班普通船員)規例

本規例對逾二〇〇總登記噸之所有本港註冊遠洋船適用,但對於漁船及遊 艇則不適用。本規例規定:就普通船員而言,僅其本身符合資格或在具有資格人員餐 導下受訓中之普通船員,方可成為駕駛值班人員中一份子。

二、 駕駛值班普通船員之資格細則載列於本規列之第一附表。

根據本規例之規定,僱主如未能確保船上之符合資格普通船員人手足夠, 以使船長能執行其職務者,即屬違法;船長如容許一名未符合資格之普通船員成為駕 駛值班人員中一份子,亦屬違法。此外,凡與依據本規例簽發證書一事有關之欺詐行 為,或提供失實資料,均亦屬違法。

四、 本規例局部實施一九七八年海員訓練、資格證明及值班工作準則國際公約 ;該公約經於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國際間生效,其效力在本規例一旦通過制定 時,卽告伸展至適用於本港。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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