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
§ 看夭午任 第三十八田
法規新編 署署長權力,以便彼可令專利公司依照計劉書所定細則執行保養及檢修所有或任何 車輛。
十五、 法案第十六條對原有條例第二十二條作修訂,從而規定:現時對不守 特權或條例規定之對歎辦法,亦適用於科葯不遵守任何計劃書之規定或條例第十六A 絛所批准事項之附帶規定情事。
十六、 法案第十七條對原有條例第三十三條作修訂,以便有關方面可針對運輸 司之決定而提出上訴。
十七、 法案第十八條對原有條例第三十四條作修訂,從而規定:一項經運輸署 署長與專利公司雙方同意之指定路線經營公共巴士服務權受撤銷,而致「路線表命令 」受影響時,該署長得將該命令修訂。
十八、 法案第十九條對原有條例第三十五條作修訂,從而將制定規例之權力增 加,以便就巴士上乘客行為及失物事宜,作出規定。法案第二十條亦作出相應之修訂
十九、 法案第二十一條增訂條例新第三十七條,從而賦予總督修改附表之權力 。該附表定明依第十二A條而製之計劃書内須予載明之事項。
二十、 法案第二十二條乃過渡性條文,訂明本法案所予實施之法例修訂,適用 於依照或根據原有條例而制定之特權、協議或其他文件。
廿一、 本法案對公帑開支及政府人手需求方面,並無影響。
一九八四年公共巴士服務規例
本規例乃根據公共巴士條例而制定,用以取代先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制定、但 現經撤銷之規例。
二、 規例第二部對下列事宜,均有所規定,即:指定巴士站之設置地點、在巴 士站設置標誌、巴士須在巴士站停定,以便乘客下車及容許準乘客登車。
三、 第三部條文對專利巴士公司發出車票或通行證辦法,以及收取車費等事宜 ,有所規定。
四、 第四部文詳列專利巴士公司就巴士上設置標誌及目的地指示牌事宜須負 之賁任;亦列明該公司僱員就上述事項所須負之責任,本部條文並詳細列明司機與傳 累員從事本身之職務工作時所須履行之職責。規例第十三條授權專利巴士公司僱員在 穿着制服當值時令其所認為經已觸犯規例之任何人士離開巴士。在此情况下,該僱
(EX)
(第四篇)
員可要求該人士示明其姓名及住址,並可扣留該人士,直至彼可將該人交予警方為止
五、 第五部條文對巴士裝載貨物事宜,有所規定,並就巴士上發現遺留財物時 所應採取之措施,以及失主認領失物或其他處置失物辦法等等,加以定明。第六部條 文對觸犯規例時所涉罪名以及該等罪名之有關刑罰,作出規定。
一九八四年道路交通(交通管理)(修訂) 規例
本規例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而制定之道路交通(交通管理)規例,作若干雜項修 二、 憲報法例告示一九八四年第三號對先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而制訂後經撤銷 之原有規例,制定修訂條歎,該條欸乃關於刋登道路封閉公告俾衆週知之規定。本規 例第二條現將該項修訂條歎納入其條文内。
三、 原有規例第五十三條第(2)致規定:乘搭車輛之乘客須坐在裝嵌於車身 之座位。本規例第三條所作出之修訂,將該條欸押後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始予實施 ,惟此項押後實施之規定僅對在駕駛室除外之車上地方載送乘客之貨車適用。
四、 規例第四條規定:根據現經撤銷之道路交通(道路與標誌)規例而對設之
若干交通標誌,准予繼續保留效力,以待日後依原有規例訂定其他標誌予以取代。 五、 規例第五及第六條將原有規例之欠善字眼糾正。
六、 原有規例現仍未予實施,而他日付諸實施時,本規例所作之修訂,將與原 有規例一併生效施行。
規例
一九八四年道路交通(傳泊)(修訂)
本規例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而制定之道路交通(停泊)規例;作若干雜項修訂。 二、 憲報法例告示一九八三第三八三及第三八五號對先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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