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 壬午饭 第三十八田 法規新編
一九八四年商船(輪機艙值班普通船員)規例
本規例對動力功率逾七五〇千瓦特之所有本港註冊遠洋船適用,但對於漁 船及遊艇則不適用。本規例規定:就普通船員而言,僅其本身符合資格或在具有資格 人員督導下受訓中之普通船員,方可成為輪機艙值班人員中一份子。 二、 輪機艙值班普通船員之資格細則載列於本規例之第一附表。 11
根據本規例之規定,僱主如未能確保船上之符合資格普通船員人手足夠, 以便船長及輪機長能執行其職務者,即屬違法;船長或輪機長如容許一名未符合資格 之普通船員成為輪機艙值班人員中一份子,亦屬違法。此外,凡與依據本規例簽發證 書一事有關之欺詐行為,或提供失實資料,均亦屬違法。
本規例局部實施一九七八年海員訓練、資格證明及值班工作準則國際公約 ;該公約經於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國際間生效,其效力在本規例一旦通過制定 時,卽告伸展至適用於本港。
一九八四年商船(資格證明及值班工作)規例
本規例對所有本港註冊遠洋船以及所有本港水域内其他遠洋船適用,但對 於漁船或遊艇則不適用。本規例規定:船長及輪機長必須分別確保駕駛值班工作及機 值班工作安排措施適當。
二、 本規例之兩附表載列有關須予懲照之準則,而該等附表得由海事處處長不 時加以修改。船隻在港內時,船長必須確保該船維持有效之值班工作,尤以該船載有 危險貨物時為然。僱主必須確保船上之符合資格高級船員人數足夠,俾能維持安全之 艄班工作。
三、 任何受權人士,得因須查核船上高級船員是否經獲適當之資格證明以及能 否維持安全之值班工作,而對任何船隻施行檢查。倘該受權人士在船上發現任何經當 局定明為欠善之處,彼必須通知船長;彼並可根據該船未遵守本規例規定此理由,而 將該船扣留。
四、 本規例局部實施一九七八年海員訓練、資格證明及值班工作準則國際公約 ;該公約經於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國際間生效,其效力在本規例一旦通過制定 時,即告伸展至適用於本港。
117
111.
四
(N)
(戊)
(第四篇)
社會類
一九八四年服務社會令法案
一四
本法案制訂所需法律架構,藉以將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服務社會令報告書 」所提出之各項建議付諸實施。本法案在制訂該法律架構過程中,採納適用於罪犯感 化事宜之現行程序。
任何法庭,如接獲社會福利署署長通知請已具備設施執行該法庭所頒服務 社會令,則該法庭即可頒下該命令。此項規定既可使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所建議之試 驗計劃得以付諸實施,亦可使服務社會令就一般而言能予逐步頒行。 法案第四條規定:法庭得依下述辦法頒發服務社會令
(甲) 接受命令人士必須年逾十四歲,且會受判犯有可予判處監禁之罪行 必須獲該人同意;
(丙),從事無報酬之工作不逾二百四十小時;
(丁) 該命令可作兼服刑器,亦可用以替代其他任何刑爵;以及
法庭必須先行對感化官所呈報告書作週詳研究,並認為有適當之工作可 供該罪犯從事。
罪犯所從事之工作由一名感化官負責以監督。該等工作通常須於一年內完
罪犯鹈違反其服務社會令之適用條件及規定,可予科爵一千元。罪犯在 接受服務社會令期内觸犯另一罪項,則除須接受其原先罪項所受到之刑罰外,另可予 - 判處法庭就該命令有關之原先可能予以判處之任何刑罰。為執行此項規定起見,法庭 可將罪犯交予頒發原先命令之法庭以辦理該名罪犯之保釋成押事宜。
六、 法案第十條就服務社會令之更改或撤銷辦法,以及是項更改或撤銷所據之 理由,作出規定。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