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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5

港年馁 第三十八回 香港全貌

來的標準。對退休或約滿離職的人員,包 括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退休的人員, 不論其所屬國籍或居住地點,香港特別行 政區政府將按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向他們或 其家屬支付應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貼及 福利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 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 但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 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各主要政府部門 (相當於「司」級部門,包括警察部門)的 正職和某些主要政府部門的副職除外。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 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門的的顧問;必要時並 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担 任政府部門的專業和技術職務。上述人士 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並和其他公務人員 1 一樣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公務人員應根據本人的資格、經驗和 才能予以任命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 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 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 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 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的規定外,予以保留。 五

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財政事務 包括支配財政資源,編制財政預算和決算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預決算須報中央人民 政府備案。

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徽 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

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徽稅和

公共開支經立法機關批准、公共開支向立 法機關負責和公共賬目的審計等制度,予 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 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貿易制度。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經濟和貿易政策。財 產所有權,包括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 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微用財產得到補 償(補償相當於該財產的實際價值、可自 由兌換、不無故遲延支付)的權利,繼續 受法律保護。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自由港地位, 並繼續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包括貨物和資 本的自由流動。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單獨同 各國、各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和貿易關係

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參加關稅和貿易總協定 關於國際新織品貿易安排等有關國際組 織和國際貿易協定,包括優惠貿易安排。 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出口配額、關稅優 惠和達成的其他類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別 行政區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當 時的產地規則,對在當地製造的產品簽發 產地來源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根據需要在外國設 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贸易機構,並報 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國際金融中心 的地位。原在香港實行的貨幣金融制度,

(第三篇) 包括對接受存款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管理和 監督制度,予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制定貨幣 金融政策,並保障金融企業的經營自由以 及資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流動和進出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 行外匯管制政策。外匯、黃金、證券、期 貨市場繼續開放。

港元作為當地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 ,自由兌換。港幣發行權屬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在確知港幣的發行基礎是健全的 以及有關發行的安排符合保持港幣穩定的 目的的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授 權指定銀行根據法定權限發行求繼續發行 香港貨幣。凡所帶標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地位不符的香港貨幣,將 逐步更換和退出流通。

外匯基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 和支配,主要用於調節港元匯價。 八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原在香港實行的 航運經營和管理體制,包括有關海員的管 理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規定 在航運方面的具體職能和責任。香港的私 航運及與航運有關的企業和私營集裝箱 碼頭,可繼續自由經營。

香港特別行政區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 繼續進行船舶登記,並可根據法律以「中 「關香港」名義頒發有關證件。

除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特別行致盛 須經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許可外,其他船舶 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其港口。

香港特別行政區將保持香港作為國際 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在香港註冊並以 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航空公司和與民用航 空有關的行業可繼續經營。香港特別行政 區繼續沿用原在香港實行的民用航空管理 制度,並按中央人民政府關於飛機國籍標 誌和登記標誌的規定,設置自己的飛機登 記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負責民用航空 的日常業務和技術管理,包括機塲管理,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飛行情報區內提供空中 交通服務,以及履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 區域性航行規劃程序所規定的其他雕瓷。 中央人民政府經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磋商作出安排,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册並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主要營業地的航 空公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航空公司

·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其他地區之間的往返航班。凡涉及中華人 民共和國和其他地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 往返並經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航班,和涉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往 返並經停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航班的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簽訂 。為此,中央人民政府將考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特殊情况和經濟利益,並同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磋商。中央人民政府在同外 國政府商談有關此類航班的安排時,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代表可作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代表團成員參加。

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可以:對原有的民用航空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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