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4 — Page 625

華僑年鑑 All

或多於一家人合用基本設

房屋署為迅速處理市民提出的申識,設有公共房屋申 請登記冊,依照先後次序,選擇合格的申請人,入住日後

建成的屋邨,或於現有各邸有租戶遷出時,與補所空出的 居住單位。由於登記冊沒有規定截止日期,市民隨時都可 申請,不受時間上的限制。

申請人生活的親屬

新婚夫婦或未有兒女的夫婦,同樣可以申請 但他們必須在申請書輪到調查時,已能符合一般 家庭人數的條件,其成員須有三人或以上,才 可獲得編配房屋資格。

(三) 申請人及家人在配屋時必須至少在香港居留有七 年或以上。

(丙)用堅固之建築材料所建造 之居所,但缺少上述任何 一種或多種基本設備。

每人四·五平方米

每人四·五平方米

房屋署現將全港公共屋邨,就其所在地點劃分為十區 ,即港島東部、港島西部、九龍東部、九龍西部、荃灣、 沙田、屯門、元朗、大埔、粉嶺及上水,申請人可以選擇 其中三處,等候安排。

(丁)用堅固之建築材料所建造 之居所,但租金與收入比 率超過百分之二十。

(四)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不能擁有下列各類樓宇或佔有 其中任何權益:

無限額

(戊)用不堅固之建築材料(如 木、紙板、鋅鐵皮等)所 建造之居所。

然而,値得注意的,是市區内的屋邨單位,現已大都 全部租出,且在今後數年内,即使偶有單位空出,亦會由 大批輪候已久的申請人入住。故此,若然選擇申請入住沙 田、屯門、大埔、粉嶺及上水等新界地區的屋邨,是可得 到較優先考慮機會的。

截至八三年底,名列登記冊申請各區公共房屋而將獲 調查的最高登記號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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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二十七萬二千

(甲)任何戰後住宅樓宇;或

(乙)任何不受管制或用作自住的戰前樓宇;或 (丙)已簽署購置住宅樓宇的契約。

(五) 申請人及其家中成員的全家每月總收入,不得超 過下列最高限額:

四千二百元

五千六百元

家庭人口

毎月入息限額

三人

四千〇五十元

屯門

·四十三萬五千

四人

大埔

四十萬

五人

四千五百元

上水/粉嶺

G——三十八萬五千

六人

四千八百五十元

沙田

G——三十八萬

七人

五千二百五十元、

九龍東部

G--三十二萬(三或四人家庭

八人

九人

五千九百元

荃灣

·十二萬(三或四人家庭)

十人戰以上

六千〇五十元

G——二十九萬

(K)

香港東部、香港

申請人及家人目前居住或使用的地方,亦不能超 出下列面積限額:

西部、九龍中

住所情况

面積限額

每人四平方米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符合申請資格:

(甲)用堅固之建築材料(如磚 、石、混凝土等)所建造 之居所,而有自用之厨房 ,自來水及水測設備。

(二) 全家人數最少須有三名,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

(乙)用堅固之建築材料所建造

毎人四,五平方米

兒女、父母、祖父母、未婚兄弟姊妹、又或倚靠

之居所,但須與另外一家

1984

第三十七田,

居住須知

部及九龍西部 G——二十六萬五千

申請人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一) 申請人年齡須在廿一歲以上。

房屋委員會由八三年開始,實施家有老人優先配屋計 劃,在該計劃下,登記冊上申請家庭如願意與年老親人同 住,可獲提早一年配屋。

欲在該計劃下受惠的家庭,最少應包括一名年老家庭 成員,並要在不計算該名年老親人時,仍然符合登記冊申 請資格,而該名年老家庭成員必須是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父 母或祖父母,在調查時已年滿六十歲。

高齡人士優先配選辦法

房屋委員會有一項高齡人士優先配屋辦法,只要符合 條件,申請人可以較快獲得編配單位。

申請條件如下:

(甲) 兩位有親屬關係或三位無親屬關係之高齡人士,若 同意共同居住於編配之單位者,即有資格申請。

(乙) 申請登記時,彼等之年齡必須全部達五十八歲或以 上,而於配屋時,年齡必須達六十歲:

(丙) 兩位有親屬關係之高齡人士其入息限額為三千四百 元,而三位或超過三位無親屬關係之高齡人士,其

入息限額則根據一個家庭人數相等之普通申請者之 總收入限額而釐訂,再加百分之二十;

(丁) 現時居住地方面積並無限制。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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