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多於一家人合用基本設

房屋署為迅速處理市民提出的申識,設有公共房屋申 請登記冊,依照先後次序,選擇合格的申請人,入住日後

建成的屋邨,或於現有各邸有租戶遷出時,與補所空出的 居住單位。由於登記冊沒有規定截止日期,市民隨時都可 申請,不受時間上的限制。

申請人生活的親屬

新婚夫婦或未有兒女的夫婦,同樣可以申請 但他們必須在申請書輪到調查時,已能符合一般 家庭人數的條件,其成員須有三人或以上,才 可獲得編配房屋資格。

(三) 申請人及家人在配屋時必須至少在香港居留有七 年或以上。

(丙)用堅固之建築材料所建造 之居所,但缺少上述任何 一種或多種基本設備。

每人四·五平方米

每人四·五平方米

房屋署現將全港公共屋邨,就其所在地點劃分為十區 ,即港島東部、港島西部、九龍東部、九龍西部、荃灣、 沙田、屯門、元朗、大埔、粉嶺及上水,申請人可以選擇 其中三處,等候安排。

(丁)用堅固之建築材料所建造 之居所,但租金與收入比 率超過百分之二十。

(四)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不能擁有下列各類樓宇或佔有 其中任何權益:

無限額

(戊)用不堅固之建築材料(如 木、紙板、鋅鐵皮等)所 建造之居所。

然而,値得注意的,是市區内的屋邨單位,現已大都 全部租出,且在今後數年内,即使偶有單位空出,亦會由 大批輪候已久的申請人入住。故此,若然選擇申請入住沙 田、屯門、大埔、粉嶺及上水等新界地區的屋邨,是可得 到較優先考慮機會的。

截至八三年底,名列登記冊申請各區公共房屋而將獲 調查的最高登記號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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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二十七萬二千

(甲)任何戰後住宅樓宇;或

(乙)任何不受管制或用作自住的戰前樓宇;或 (丙)已簽署購置住宅樓宇的契約。

(五) 申請人及其家中成員的全家每月總收入,不得超 過下列最高限額:

四千二百元

五千六百元

家庭人口

毎月入息限額

三人

四千〇五十元

屯門

·四十三萬五千

四人

大埔

四十萬

五人

四千五百元

上水/粉嶺

G——三十八萬五千

六人

四千八百五十元

沙田

G——三十八萬

七人

五千二百五十元、

九龍東部

G--三十二萬(三或四人家庭

八人

九人

五千九百元

荃灣

·十二萬(三或四人家庭)

十人戰以上

六千〇五十元

G——二十九萬

(K)

香港東部、香港

申請人及家人目前居住或使用的地方,亦不能超 出下列面積限額:

西部、九龍中

住所情况

面積限額

每人四平方米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符合申請資格:

(甲)用堅固之建築材料(如磚 、石、混凝土等)所建造 之居所,而有自用之厨房 ,自來水及水測設備。

(二) 全家人數最少須有三名,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

(乙)用堅固之建築材料所建造

毎人四,五平方米

兒女、父母、祖父母、未婚兄弟姊妹、又或倚靠

之居所,但須與另外一家

1984

第三十七田,

居住須知

部及九龍西部 G——二十六萬五千

申請人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一) 申請人年齡須在廿一歲以上。

房屋委員會由八三年開始,實施家有老人優先配屋計 劃,在該計劃下,登記冊上申請家庭如願意與年老親人同 住,可獲提早一年配屋。

欲在該計劃下受惠的家庭,最少應包括一名年老家庭 成員,並要在不計算該名年老親人時,仍然符合登記冊申 請資格,而該名年老家庭成員必須是申請人或其配偶的父 母或祖父母,在調查時已年滿六十歲。

高齡人士優先配選辦法

房屋委員會有一項高齡人士優先配屋辦法,只要符合 條件,申請人可以較快獲得編配單位。

申請條件如下:

(甲) 兩位有親屬關係或三位無親屬關係之高齡人士,若 同意共同居住於編配之單位者,即有資格申請。

(乙) 申請登記時,彼等之年齡必須全部達五十八歲或以 上,而於配屋時,年齡必須達六十歲:

(丙) 兩位有親屬關係之高齡人士其入息限額為三千四百 元,而三位或超過三位無親屬關係之高齡人士,其

入息限額則根據一個家庭人數相等之普通申請者之 總收入限額而釐訂,再加百分之二十;

(丁) 現時居住地方面積並無限制。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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