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問題往往須視乎業主與使用人雙方所訂之合約而定。由於差餉主要係向物業 之使用人徹收,故如無合約訂明由業主繳交,則應由使用人負囊。
一般而論,凡聲明租金「包括差」在內者,則差餉由業主負責。大多數情形下 ,應由住客負責之差餉,亦由業主先行代繳,然後向住客取償。此項辦法之優點,在 於業主能確保差餉依期繳納,蓋根據差餉例,使用人及業主均有繳納差餉之囊任, 如任何一方不繳納,則有關當局得採取行動,向另一方追討。
如納差餉人士之姓名或地址有所更改,則必須從速通知庫務署署長。樓宇出售時 ,買賣雙方最好能議定如何分攤該季所需繳納之差餉。
繳納新增加或開微之差餉之責任問題
受業主與住客(綜台)條例第一或二部所管制之樓字,如已訂明由業主負責繳付 差餉,則在差餉增加或開徽時,該業主通常可按所增加或開微之差餉數額,增加該住 客之租金。惟業主必須填妥一份遇當表格,然後將之送達住客,始可加租。若是戰前 樓宇,應使用表格PR一,如屬戰後樓宇,則使用表格TR八。
有關增加差餉而引致加租以及一般業主與住客問題之說明書,可向估價署免費乘
「臨時估價」
新落成樓宇或未列於現行估價册内之樓宇,其首次估定之差餉估價額,通常係探 用「臨時估價」方式編列入估價册内。任何此類估價必須以一份「臨時估價通知書」 (表格R六 ) 通知有關之繳納差餉人士。
如樓宇因結構上之更改或擴大面積,以致其租值有所改變時,該署亦可能為該樓 宇進行『臨時估價」 。
反對「臨時估價」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如認為該署為該物業所定之應課差餉租值過高,或認為毋須對 該物業進行差餉估價時,可提出反對「臨時估價」之建議。
首先,該反對者應與負責該樓宇所在地區之評估主任接洽。如該評估主任亦同意 該項應課差餉租值過高,彼當會予以減低。
反對人與該評估主任會晤後,若對該項估價仍感不滿,則可可表格R二三甲正式 提出反對。「反對通知書」必須在「臨時估價值通知書」(表格R六)發出日起之二
908 夭年馑 第三十六周
稅務摘要
十一日送交該署署長。
該項反對將交由該署一名高級專業人員覆核。該員經詳細研究後,會發出一份「 決定通知書」(表格R二四),通知反對人原有應輝差租值應維持不變成另訂一估 價額。
如納差籍人士對開始徵收差餉之日期有所爭論,則應於接到「臨時估價通知書」 後,立即親往該署或去詳述情形。
點估應課差餉租值
該署經常為所有應課差餉之物業進行全面性之應課差餉租值重估,以求切合市面 租值水平。
經重估後,該署將會發給各繳納差餉人士有一份「有關產業應課差餉租值通知壽 」(表格R三),書內列明新訂之應課差餉租值,此外,差徼收官當會在其辦事處 備有詳載該等應課差餉租值之差餉估價毌。
產業估價册只會在全面重估餉差後的一年公開陳列。但是庫務署與差餉物業估價 署會提供額外設備,使繳納差餉人士反對每年一次估值的權力。
於估價毌供市民查閱期間,任何人士均可摘錄估價册内之資料。有關查閱期限, 差餉徵收官會在政府憲報及各報章之廣告預先公佈遇知。在其他年份,該等估價冊均 不再公開陳列。有關物業之應課差餉租值。市民可到該署或前往庫務署查詢。
反對列於估價册內之應踩差餉租值
任何人士如收到關於重估應課差餉租值之「有關產業應課差餉租值通知書」(表格 R四),可以即行與負責該區之評估主任聯絡,屆時該評估主任會樂於解釋何以該應課 差餉租值有所變更。如市民能提出恰當理由,該評估主任亦可同意更改該項估價額。 每年三月份,任何人士可根據差餉中所列舉之任何理由,提出一份修改估價 冊之建議書(表格R二十A)。
處理「建議修改估價冊」之程序,與處理「反對臨時估價通知書」之程序畧同。 該建議書將由一名高級專業人員覆核,而所作之決定則經由一名屬於「高級差餉物業 評估主任」或以上聰級之人員簽署。
上訴土地響裁處
該署發出一份「決定通知書」後(註:用於臨時估價之通知書是表格R二十四) (第五)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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