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83 — Page 311

華僑年鑑 All

第三十六卿

稅務摘要

(第五篇)

的事實。所以,如果你的生意已經結束了,有關結束的事實(包括結束前的年結,資 產變賣情形,東主或股東在結束後的職業或事業等等)仍然要向稅務局報告,以清手

,鰲訂最新評稅值,使之符台索取的眞正租值。一九八二年年底,政府考慮再重估估 差餉。

應課差餉的計算

香港徵收差餉已有百多年歷史,開始於一八四五年,這項稅收原意是用來支付警 政開支,後來更擴及用以支持街燈、供水及消防等方面開支。不過,上述各項開支最 後已併入政府一般稅出之内,所以差餉亦已列為政府一般稅入的一個項目。目前,差 餉分為兩部,一部是撥入政府一般稅入,另一部則撥交市政局作為它的政費。

由於差餉收入理論上是用來支付若干地方性服務的開支,原則上差餉是由物業佔 用人負担。

應納差餉的確實數目,是由一個簡單的算式計算得來,這個算式就是「應課差餉 租値乘一個百分率」。「應課差餉租值」簡單來説,就是假定某樓宇在目前情况下交 吉出租,一年内估計可得到的租值。這個租值是多少,由差餉估價署人員,用專業方· 法評定出來,而那個百分率是多少,就由立法局去決定。

「應課差餉租慎」紙是評計師「假定」該樓宇吉樓出租時可得租值,因此它與實 際租值有別。這種差別在受租務法例管制戰前樓宇而言,就特別明顯。

專家評估租值

現在先談談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工作。「應課差餉租值」基本上是樓宇現行 租值的反映,因此必須時加檢討,或增或減,以至和實際情呪脫節,事實上在一九七 三年之前,法例規定是要每年重估一次的,以免每次重估前後「應課差餉租值」的增 減數目太大。繳付差餉的人士亦較歡迎這樣做,因為漸增或漸減,無論如何較易接受 ,而不致有事起倉卒之感。但是自一九七〇年以來,由於租值上揚過速,當局為擴大 租戶利益計,擴大租金管制措施及於戰後住宅樓宇,同時應徵差餉的物業亦數目大增 差餉物業估價署人手已不足應付每年重估一次的繁重工作,一九七二年,及七六年 重估之後,港府於八一年十一月下旬,發出港島、九龍及新界一九八一十八二課稅年 度的物業稅通知書,所課物業稅,按最新之樓宇評稅值釐定。而新九龍區樓宇的物業 稅通知書,則於一九八二年一月發出。

是次檢討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至八一年十月間進行,是自一九七六年以來第一次

重估差餉估價額是一項要靠高度專業知識和判斷力的工作。第一步是向所有繳納 差餉的人士發出表格,請他們與報樓宇使用的詳情。以當年的重估為例,發出的調查 表逾四十萬份。

表格收回之後,便將資料分門別類,列入估價紀錄冊,然後估計師加以審閱,決 定是否要取得更多資料或派員實地查察,如果他對負責的地區不熟悉,他會親自實地 查察有關樓宇實況,通常情形是由輔助人員先把一切租金及其他資料分析核對。計算 出一個單位價值(即每方呎的月租),再由技術人員算出一層樓宇的市值。最後評計 師還要覆核和按情形把數額調整,評出一個盡可能公平的「應課差餉租值』來。

憲報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公佈差餉(修訂)法案,並於五月二十七日獲立法局 三讀通過,其重要更改為:

(一)重估應課差餉租值,由港督指定某一日期為確定產業之應課差餉租值之有 關日期。由於租值經常會在極短期內大幅波動,還提議將有助於對應課差餉租值水平 趨於劃一。

(二)產業估價册只會在全面重估差餉後的一年公開陳列。但是,庫務署及差餉 物業估價署會提供額外設備,使繳納差餉人士反對每年一次估值的權力。

(三)庫務署可在發出差餉通知書前微收二十四個月內的臨時估值的差餉,以取 代現行的十二個月的措施。雖然庫務署並不經常需要追溯達到這個程度的評估,但這 項提議可減輕差餉物業估價署的工作負担,尤其是在忙於執行其他工作的時間。

臨時估價的追溯期限,由十二個月延長至二十四個月,須受一項過渡性規定限制, 目的防止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底前發出的徵收差餉通知書,所追溯期限超過十二個月。在 該日期以後,最高追溯期限逐步延長,直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底後達到二十四個月。 在正常情况下,當局會對物業進行差餉估價,而發出的臨時差餉通知書,亦不會 收取超過十二個月的差餉。

(四)為配台上項修訂,法案也提議延長繳納差餉人士申請發還差餉歎項日期, 由十二個月延長至二十四個月。

(五) 有數項修訂提議有關一些產業可被豁免評差餉的方式,此外,在房屋委員 - 會管轄下的臨時安置區或平房區內的居住單位,已被證實無需繳納差。 繳納差餉之貴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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